Sze Fung Engineering Limited HCCT51/2019
拒絕和解要約能否轉嫁訟費?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ze Fung Engineering Limited 訴 Trevi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immie Chan 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建造工程爭議及經上訴後發還的申索。原告 Sze Fung Engineering Limited(SF)拒絕被告 Trevi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於2022年6月20日提出、包括訟費並以3,950,000元作完全及最終和解的 Calderbank 要約。其後,法院就發還事項作出判決,計算後 Trevi須向SF支付1,340,408.12元,另有利息。Trevi遂申請更改原判的訟費及利息命令,主張SF未能勝過該要約;SF則反對,認為計及雙方訟費後,不能確定其未能勝過要約。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是否仍有權更改已經擬定、加蓋印章及完成的訟費命令;Order 62下的訟費酌情權能否考慮包括訟費的無損害訟費要約;以及SF拒絕要約是否不合理,足以改變判決前後利息及訟費分配。Trevi主張應停止其後判決前利息並由SF承擔部分訟費;SF主張要約未清楚優於其實際可得金額。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雖然命令已完成,通常會成為最終命令,但本案判決第36段已保留在發還申索金額確定後考慮要約影響的可能性,而申請亦在判決後14日內提出,因此法院保留考慮權力。Order 62 rule 5(1)(d)要求法院在適當情況下考慮訟費保留要約,但若一方可透過Order 22的認可付款或認可要約保障訟費立場,則有排除限制。即使要約未按Order 22提出,Order 22 rule 2(4)仍容許法院酌情考慮。就實質而言,要約金額只略低於判決金額、利息及訟費,SF當時已招致重大訟費,且其最佳情況估值遠高於要約,故拒絕要約並非不合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Order 62 rules 3至5賦予法院處理訟費的酌情權,並規定可考慮無損害訟費要約。Order 22 rule 2(4)確認法院可酌情考慮不符合該命令形式的和解要約。CEP Ltd v Wuxi Jiacheng Solar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支持已完成命令一般不得更改;Leung Lai Kwan v Lo Kai Wing則確認法院可在適當情況下考慮非認可和解要約。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Trevi更改訟費及利息命令的申請。Summons被駁回,Trevi須向SF支付訟費,訟費由法院簡易評定;雙方須協議提交訟費陳述及反對的時間表。
判決啟示
已完成的命令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不可重新考慮;若判決明確保留日後處理和解要約的空間,且申請及金額計算均已及時完成,法院可保留相關權力。然而,要約僅略低於判決連同利息及訟費的總額,並不必然令拒絕要約成為不合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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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已完成的訟費命令還可以更改嗎?
一般而言,已加蓋印章並完成的命令具有最終性;但若原判保留日後處理和解要約的空間,法院可保留考慮權力。本案法院因此受理申請,但最終拒絕更改命令。
Q.拒絕包括訟費的和解要約會否令對方承擔訟費?
法院會比較要約、判決金額、利息及雙方訟費,並評估拒絕要約是否合理。本案要約只略低於判決連同訟費的結果,SF拒絕並非不合理。
Q.本案最後由誰支付訟費?
Trevi的更改申請被駁回,並須向SF支付該申請的訟費,費用由法院簡易評定;雙方亦須協議提交訟費文件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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