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Chi Keung 訴 Wang Zhihua HCCW186/2013

未付款完成能否由律師代簽股份轉讓?

申請獲批
法院准許另行委任律師簽署轉讓文書
高等法院(公司清盤)Deputy High Court Judge Stewart Wong SC23/8/2026[2026] HKCFI 49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i Chi Keung v Wang Zhihua and China People (Hong Kong)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Stewart Wong SC(高等法院副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一宗公司清盤程序。法院在2019年審訊後裁定第一答辯人 Wang Zhihua 的行為對呈請人 Lai Chi Keung 構成不公平損害,命呈請人按估值購買其持有的 China People (Hong Kong) Limited 股份。估值為173,182港元,第一答辯人本應負擔估值費132,120港元,但拒絕支付,呈請人遂先行付款並只將41,062港元存入法院。原命令規定,如第一答辯人不轉讓股份,則由司法常務官代為簽署轉讓文書。由於司法常務官其後表示現行做法是由申請人的律師簽署,呈請人申請委任其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代為簽署。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呈請人只支付部分股份價值是否使第一答辯人的轉讓責任尚未產生;法院是否已成為無權處理案件的職能完結者 (functus officio),以及「可申請進一步指示」條款能否支持新命令;先前駁回類似申請是否構成濫用程序;法院能否依《高等法院條例》第25A條委任另一人簽署轉讓文書。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原命令清楚要求呈請人支付股份的全部估值,未經法院准許不得自行扣除估值費,因此第一答辯人的轉讓責任尚未產生。然而,呈請人可在28日內補足132,120港元,否則整項股份收購安排因第一答辯人拒付估值費而受挫,結果並不相稱。《高等法院條例》第25A條要求有命令指示某人簽署文件,以及該人拒絕履行或無法尋獲;本案雖尚未完全符合第二條件,法院仍可作出預先命令以避免延誤。該條的權力可再次行使,委任另一人並非修改原命令,亦不涉及職能完結。司法常務官立場在先前申請後已實質改變,構成重大情況變更,故不屬濫用程序。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5A條,並引用 Pang Man Ming v Pang Wan Li Yan [2020] 4 HKLRD 864 闡述兩項申請條件;Li Yong Ming v Chen Jian Ming [2021] HKCFI 1893 支持作出預先命令。Next Digital Lt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1] 2 HKLRD 857 說明「可申請進一步指示」的作用;Lau Sin v Wong Mary [2018] 3 HKLRD 202 認可情況重大改變時可提出第二次申請。

裁決與命令

法院准許呈請人延長期限至2026年9月21日補存132,120港元,並規定通知付款後,如第一答辯人14日內仍不轉讓股份,KT Lo & Co 資深合夥人 Lo Kam Ting 可依第25A條代為簽署。申請訟費則不作命令。

判決啟示

法院強調,執行判決的輔助權力不會因先前已委任一名簽署人而耗盡;如原有安排因非申請人過失而失效,可另行委任他人。惟當事人仍須嚴格遵守付款條件,不能自行扣除費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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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股份買方未付清款項,法院仍可否安排轉讓?
A.

法院認為買方必須先支付股份的全部估值,但可獲准補足差額;本案准許呈請人補存132,120港元後繼續完成收購。

Q.司法常務官不簽股份轉讓文書時,誰可代為簽署?
A.

法院可依《高等法院條例》第25A條委任其他人簽署。本案委任呈請人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 Lo Kam Ting 代簽。

Q.先前類似申請被駁回後,能否再次申請?
A.

如情況出現重大變更,重新申請不一定構成濫用程序。本案因司法常務官後來明確拒絕簽署,法院認為再次申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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