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H SE i.L. (in liquidation) CACV443/2024

境外銀行上訴如何提供訟費保障?

上訴得直
訟費保障申請獲准並暫停上訴
上訴法庭(民事)Chow and Anthony Chan JJA26/8/2026[2026] HKCA 1294
合併案件:CACV443/2024CACV327/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OWH SE i.L. (in liquidation) 訴 VTB Bank (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Chow JA、Anthony Chan JA

案情摘要

OWH SE i.L.(清盤中)與VTB Bank為銀行,VTB持有OWH 99.39%股份。兩行曾進行外匯及衍生工具交易,並於2022年4月8日簽訂終止及和解協議 (Termination and Settlement Agreement),約定由OWH支付€112,634,610,爭議須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歐盟制裁及德國BaFin命令限制付款後,VTB仍在俄羅斯法院提起訴訟並取得判決,且已追討部分款項。原審向VTB發出禁訴及禁止執行禁制令。VTB提出上訴,OWH遂申請上訴訟費保障。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VTB居於香港境外及俄羅斯與香港沒有判決互惠執行安排,是否構成上訴訟費保障的特殊情況;OWH持有或可能取得的資產是否足以抵銷保障需要;VTB所稱付款受歐盟制裁限制,以及上訴具有公共重要性,是否構成反對命令的抵銷因素。

判決理由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O.59 r.10(5),如被上訴人執行訟費命令可能遇到不當延誤或開支,法院可在特殊情況下命令提供保障。VTB居於境外且沒有互惠執行安排,已足以構成表面特殊情況。法院可初步評估上訴理據,但除非上訴極具勝算或明顯無望,通常不會以此取代整體衡量。OWH與VTB是獨立法人,OWH持有的資產不等同代VTB提供保障;歐盟制裁亦可能阻止抵銷或付款。VTB至多只有可爭辯的上訴,未能提出足夠抵銷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高等法院規則》O.59 r.10(5)賦予上訴法庭命令訟費保障的酌情權。Quest Investments Ltd v Lee Wai Tung確認境外居住可構成表面證據;Re Dragon Seafoods Ltd及21 Finance Ltd v Gan Lei說明上訴勝算與「特殊」及「公正」要求。Ralli Brothers原則支持考慮履行地的違法性。Two-Way Media Ltd v PCCW Ltd涉及執行訟費的困難。

裁決與命令

OWH的兩項申請獲准。VTB須在命令日期起28日內向法院支付港幣1,300,000作上訴訟費保障;付款前上訴程序暫停。逾期不付,上訴自動駁回,並須按彌償基準支付上訴訟費。申請訟費按訴訟結果處理,按訴訟各方基準評定。

判決啟示

法院強調,境外上訴人及缺乏互惠執行安排可構成訟費保障的特殊情況。上訴僅屬可爭辯並不足以拒絕保障。即使上訴涉及制裁及《基本法》公共重要性問題,法院仍可在不深入裁定實體上訴前保障被上訴人的訟費利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境外公司在香港提出上訴,法院可以要求訟費保障嗎?
A.

可以。境外居住及沒有互惠執行安排,可能令執行訟費命令延誤或增加開支。本案法院因此命令VTB提供港幣130萬元保障。

Q.上訴人聲稱制裁令付款困難,可以免除訟費保障嗎?
A.

不一定。法院會考慮實際證據及其他抵銷因素;VTB未證明無法付款,且其資產及清盤分派亦不等同訟費保障,因此申請仍獲准。

Q.不支付上訴訟費保障會有什麼後果?
A.

本案命令規定,VTB須在28日內付款;在付款前上訴暫停。若逾期不付,兩宗上訴即自動駁回,並須按彌償基準支付上訴訟費。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