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Joint CACV306/2019

破產受託人欠訟費能否被查問?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查問命令維持
上訴法庭(民事)Deputy High Court Judge Grace Chow26/8/2026[2026] HKCA 155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Joint and Several Trustee of the Property of So Ching Wan v Assen Limited (in Liquidation)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Grace Chow副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已解除破產人 So Ching Wan 的財產共同及個別受託人,與第一答辯人 Assen Limited(清盤中)及其他答辯人之間的上訴。第一答辯人曾依《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申請對受託人之一 Tang Chun Wah 進行債務人查問,以執行尚未清償的多項訟費命令。Tang 代表申請人要求撤銷該單方面查問命令,但遭 Master Maurice Lam 駁回,遂向法官提出上訴。申請人主張第一答辯人在單方面申請時沒有充分及坦誠披露若干訟費命令、付款責任及執行安排。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法官應如何重新聆訊由聆案官作出的命令?申請人可否提出新的誓章?第一答辯人在申請第49B號查問命令時,是否有重大不披露或故意隱瞞?Tang 是否須就未清償訟費承擔個人責任,以及查問命令是否應予撤銷?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由聆案官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屬實質重新聆訊,案件須如同首次審理般處理;但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5)條,接納新證據須有特殊理由,並符合 Ladd v Marshall 的三項條件。第49B號命令是查明判定債務人有否能力清償款項的合法執行手段。單方面申請人須作充分及坦誠披露,但僅限於影響法院衡量是否批准申請的重大事實。法庭認為,相關訟費命令、評定訟費及付款責任已充分交代,沒有重大不披露。破產受託人對其開始或承接的訴訟視為當事人,並可就訟費承擔個人責任;即使存在不披露,重新授予查問命令亦屬相稱。

引用案例與條文

《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第1條授權法院命令判定債務人接受查問;第58號命令第1(5)條規管上訴中的新證據。Ladd v Marshall 確立接納新證據的條件。Poon Ting Chau v Wong Kwok Chi 說明第49B號命令的執行目的及單方面披露責任;Gabriel v BPE Solicitors 確認破產受託人對訟費的個人責任;Tsui Yun Bun Barry v Law Wan Tung 闡明重大事實的範圍。

裁決與命令

上訴被駁回,維持對 Tang Chun Wah 作出的第49B號查問命令。申請人須以訴訟各方基準支付清盤人因上訴產生的訟費,並由紙面簡易評定;不作彌償基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單方面申請的披露責任只涵蓋重大事實,並非要求披露所有背景材料。法院亦指出,訟費命令所針對的破產受託人可能承擔個人責任。即使存在技術上的不披露,法院仍可基於比例原則重新授予執行性查問命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破產受託人未支付訟費,法院可以要求他接受查問嗎?
A.

可以。第49B號命令是執行未清償金錢判決的合法程序;本案法庭認為 Tang 對訟費負有個人責任,因此維持查問命令。

Q.單方面申請沒有列出所有訟費命令,查問命令會被撤銷嗎?
A.

不一定。只有涉及法院決定所需的重大事實才構成重大不披露。本案認為訟費命令及評定資料已充分交代,沒有撤銷命令的理由。

Q.向法官上訴時可以加入新的誓章嗎?
A.

須證明特殊理由,並符合 Ladd v Marshall 的條件,包括合理努力下無法及時取得、對結果有重要影響及表面上可信。本案不接納有關新誓章。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