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Sek Yiu DCEC103/2026

工傷後持續病假能否追討補償?

申請駁回
雙方傳票均被駁回,案件繼續進行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Her Honour Judge Phillis Loh25/8/2026[2026] HKDC 157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u Sek Yiu (胡錫耀) 訴 Perfection Security Company Limite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Loh Phillis

案情摘要

申請人 Wu Sek Yiu 是答辯人 Perfection Security Company Limited 僱用的保安員,於2024年3月13日工作期間跌倒受傷,包括右手腕及雙膝傷患。醫療委員會其後評定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5%,並證明截至2025年1月16日的病假。答辯人按照補償評估證明書支付僱員補償及醫療費用。申請人其後獲持續批予病假並產生醫療費,遂於2026年1月提出申請,要求進一步補償。答辯人申請剔除申請;申請人則申請延長提出評估上訴的期限。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申請人是否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第18(2)條上訴,才可追討評估證明書所載期間以後的補償。第二,延遲上訴是否應獲准。第三,申請是否屬沒有合理訴因、無理纏擾或濫用司法程序,因而應予剔除。雙方亦爭議持續病假是否與意外傷勢有因果關係。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醫療委員會證明書在未有適時上訴時可具終局性,但這並不使日後提出的申請必然失去法律基礎。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1)、(2)及(5)條,審訊時法庭仍可按全部證據酌情評估暫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評估證明書並非排除其後醫生證明書的唯一證據。延長上訴期限須考慮延誤長短、理由、對另一方的妨害及上訴勝算。申請人沒有提供本人證供解釋逾期逾十個月或證明勝算,故延長期限被拒。然而,進一步病假是否由意外造成涉及事實及醫療證據,並非顯而易見的無理案件,因此不應在審訊前剔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Li Kwok Shing v Law Ka Fu 確認區域法院《民事訴訟規則》命令18規則19適用於僱員補償程序。Lam Pak Cheung v Lin Zhen Lue 說明剔除權只應在明顯案件行使。Chung Sau Ling v Million Join Ltd 列出逾期上訴因素;Ng Ming Cheong、Leung Shui Cheong、Yu Tat Kam及Choy Wai Chung支持評估證明書與法庭日後評估酌情權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答辯人的剔除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延長上訴期限的申請亦被駁回。兩項傳票的訟費均不作命令,訟費命令暫准;案件須於28日內共同申請進一步案件管理指示。

判決啟示

拒絕逾期上訴不會自動禁止僱員繼續提出其後病假及醫療費申索。剔除申請的門檻甚高;如訴因能否成立取決於進一步醫療及因果關係證據,通常應留待審訊處理。法庭亦提醒律師,誓章或確認書應主要載有證人親知的事實,不應以法律陳詞代替證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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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傷後獲批新病假,可否追討評估證明書以後的補償?
A.

可以提出申索,但須以證據證明其後病假及醫療費與工傷有關。法庭認為此問題涉及事實及醫療證據,不能在審訊前剔除本案申請。

Q.錯過六個月期限後,還能否上訴工傷評估?
A.

法庭可酌情延長期限,但申請人須解釋整段延誤並證明上訴具有勝算。本案延誤逾十個月且沒有申請人本人證供,故延長期限被拒。

Q.僱主已按評估證明書付款,僱員的申請會否必然被剔除?
A.

不會必然剔除。即使已按證明書付款,法庭仍可在審訊時考慮後續病假及醫療證據。本案因申索能否成立取決於因果關係,僱主的剔除申請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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