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Jian Feng HCMP2221/2025

提交實質抗辯是否接受管轄?

申請駁回
撤銷文件命令申請被駁回
高等法院(雜項)Deputy High Court Judge Gary CC Lam23/8/2026[2026] HKCFI 4603
合併案件:HCMP2220/2025HCMP2221/2025HCMP2219/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en Jian Feng v Bright Winner Limited, Qiu Jianping and Zhou Siyuan; Chen Jian Feng v Billion Glory Limited, Qiu Jianping and Zhou Siyuan; Chen Jian Feng v Grand Rich Limited, Qiu Jianping and Zhou Siyu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m Gary CC(Deputy High Court Judge)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宗一併聆訊的雜項法律程序,申請人為陳劍楓,相關公司為 Bright Winner Limited、Billion Glory Limited 及 Grand Rich Limited,仇建平及周思遠為董事或相關人士。原告依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 第374及375條,申請查閱及交付各公司的文件。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作出文件查閱及交付命令。其後,仇建平以送達起訴原訟傳票時身在香港境外、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申請撤銷命令。原告另申請提交有關文件轉交安排的簡短誓章。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仇建平在送達起訴原訟傳票時身在境外,是否仍因其後提交經公證的聲明而接受法院管轄;若已接受,文件命令是否屬正式命令,以及仇建平是否具有成功抗辯的真正機會。雙方亦爭議其個人被列為一方及承擔訟費是否有充分依據。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客觀旁觀者測試 (objective bystander’s test),按整體情況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與保留挑戰法院管轄權的選擇完全不一致,且該行為必須毫不含糊。仇建平不僅簽署聲明,還安排公證並在聆訊前約48小時提交,內容包括代表自己及公司就文件、指稱及申請目的提出實質抗辯。雖然該聲明並非規則明文規定的反對誓章,法院認為不應以程序技術造成陷阱;就實質而言,它等同反對誓章。因此仇建平已接受管轄,原命令屬正式命令。證據亦顯示他至少表面上控制公司及相關文件,且申請具有正當目的,沒有真正成功機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Chan Hon v Bayer Healthcare Limited [2020] HKCA 1090,確立接受管轄須按客觀及整體情況判斷,行為須完全明確。Hwoo Huang Linda v Fu Being San [2013] 1 HKLRD 259 強調實質抗辯可構成接受管轄,並要求採取常識方法。Fort Crown Investments Limited v Tam Virginia V. 確認法院可按實質處理具相同作用的文件。

裁決與命令

法院在三宗程序中均駁回仇建平撤銷命令的傳票,訟費判給原告,限一名大律師,逐案簡易評定為390,000港元。原告提交證據的傳票被駁回,訟費判給仇建平,逐案為18,000港元。抵銷後,仇建平須立即向原告支付每宗程序372,000港元。

判決啟示

接受法院管轄不取決於文件是否具有規則所稱的正式名稱,而取決於其實際內容及整體情況。被告主動提交實質抗辯文件,可能被視為放棄日後挑戰管轄權的選擇。法院亦表示,股東爭議本身不足以證明申請具有不當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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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人在境外收到案件文件,仍可否接受香港法院管轄?
A.

可以,關鍵在於其後行為是否與保留管轄權異議完全不一致。本案仇建平提交經公證並載有實質抗辯的聲明,被裁定已接受管轄。

Q.沒有使用正式反對誓章格式,會否避免接受法院管轄?
A.

不一定。法院會按文件的實質及提交背景作客觀判斷,不會讓程序名稱造成技術陷阱。本案聲明實質上等同反對誓章,仇建平因此受法院管轄。

Q.股東爭議是否足以證明查閱公司文件的申請目的不當?
A.

不足夠。法院認為不當目的屬高門檻,單純股東爭議並不成立;本案涉及董事變更、貸款及供款等可疑情況,申請被裁定具有正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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