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 MP 訴 M, MGA CACV881/2025

婚姻財產延遲判決能否提交新估值?

申請獲批
准許妻子提交關鍵更新估值證據
上訴法庭(民事)Kwan VP and Cheung JA20/8/2026[2026] HKCA 147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D, MP 訴 M, MGA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Kwan副庭長及Cheung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是妻子就家庭法庭有關婚姻財產及附屬濟助的判決提出上訴期間,申請接納進一步證據。附屬濟助審訊於2022年7月進行,涉及位於赤柱的婚姻住所及丈夫持有的股票、債券及證券投資組合。原審於2024年8月作出判決,按2022年聆訊時的估值計算財產,並拒絕重新開審。妻子其後指出,判決延遲約兩年期間,赤柱住所跌值約一億港元,而投資組合升值約一億五千五百七十萬港元,故申請提交更新估值及相關文件。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上訴法庭應否接納審訊後出現的更新估值、披露函件及相關證據;以及這些資料是否可能實質影響原審以2022年估值達致大致財務平等的基本假設。丈夫反對選擇性更新資產,主張應涵蓋所有重要資產並維護訴訟終局性。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2)條,指出涉及審訊後發生事項的新證據不受Ladd v Marshall條件約束,但接納權力須審慎行使,並考慮訴訟終局性、證據對結果的影響、時間距離、當事人行為,以及其是否實質影響審訊時的基本假設。更新資料直接關乎估值日期及大致財務平等,且RHL報告在判決後僅12日作出,具有高度相關性。妻子沒有不公平行為,因此不接納證據反而有違公平。至於是否須重新評估其他資產,屬上訴實體審理事項,並非拒絕接納證據的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2)條賦予上訴法庭接納進一步事實證據的權力。法院引用Re China Fishery Group Ltd and Another、Cheung Wing Kuen, Samuel v Ip Chui Sum及EBS v NTCD概括審慎行使酌情權的因素;並引用Hughes v Singh及Barder v Caluori。Wells v Wells只涉及另一項上訴理由。

裁決與命令

妻子的申請獲部分實質批准。法院准許提交第13份宣誓書指定段落、相關附件及2024年9月4日的初步估值報告;丈夫可在28日內提交回應證據,妻子其後可再於28日內答覆。訟費暫准由丈夫支付,評定為562,670港元;不批准彌償訟費。

判決啟示

本裁定只處理上訴中接納新證據的問題,並不預斷估值日期或Wells原則上訴理由的成敗。若新證據可能動搖財產分配的基本假設,且時間上接近判決,法庭可在重視終局性的同時接納該證據。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婚姻財產判決延遲兩年可否提交新估值?
A.

可以,但須證明新資料與上訴爭議相關,並可能影響原審的基本假設。法院在本案准許妻子提交部分更新估值及相關證據。

Q.上訴時可否只更新大幅升跌的婚姻資產?
A.

丈夫主張應一致評估所有重要資產,但法院認為是否需要擴大重新估值屬上訴實體事項,不能據此拒絕接納與爭議直接相關的新證據。

Q.上訴法庭何時會接納審訊後的新證據?
A.

法庭會考慮終局性、證據對結果的影響、提出時間、當事人行為及公平性。本案的估值報告在判決後十二日作出,法院認為接納證據符合公平。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