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MEI LIN 黃美蓮 DCEC1247/2023

工作跌倒及膝病能否索償?

申索駁回
申請被撤銷,因未證明工傷或職業病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靈勤法庭19/8/2026[2026] HKDC 15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MEI LIN 黃美蓮 訴 NEW CHARM MANAGEMENT LIMITED 新卓管理有限公司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靈勤

案情摘要

申請人黃美蓮於2021年6月3日任職答辯人物業管理員期間,聲稱在晉名峰C座後樓梯滑倒受傷,並指其工作須長時間巡邏,導致雙膝患上《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第A6項所指的職業病。她依《僱員補償條例》第9、10、10A及32條提出申索。答辯人承認僱傭關係,但否認意外、工傷因果關係及職業病。審訊前亦爭議申請人是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需由起訴監護人代為訴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核心法律爭議:申請人是否在工作期間發生所稱意外並受傷;雙膝病況是否屬《僱員補償條例》所指的法定職業病並由工作造成;如須負責,補償及缺勤期間應如何計算。另須判斷是否有足夠證據發出禁制令,限制申請人親自進行訴訟。

判決理由

法院依《區域法院規則》第80號命令,認為禁制令屬特殊程序,須有清晰、充分及高質量的醫療證據,證明既有臨床精神紊亂或弱智診斷,也有因該病情而無能力管理財產及事務的功能性無行為能力。黃醫生報告雖診斷重度抑鬱症,卻沒有具體分析申請人理解訴訟、衡量資訊及作出理性決定的能力,追溯診斷亦缺乏醫學理據,故申請人可自行應訊。就實體申索,法院以同期紀錄、醫療文件、內在可能性及證人證供互相核對,認為申請人的意外說法與值勤紀錄及急症室紀錄矛盾,且沒有證明雙膝病況屬法定職業病。即使假設意外成立,合理缺勤期亦僅為兩日。

引用案例與條文

Ho Po Chu v Tung Chee Wah & Others [2006] 3 HKLRD 736 確立禁制令只應在特殊情況下,並須有清晰醫療證據。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v LNT [2021] 2 HKLRD 579 提供相關程序指引。Hui Cheung Fai v Daiwa Development Ltd、Chan Sai Chiu v Lai Chi Kit [2022] HKDC 182 說明評估證人可信性的原則。Wong Wai Man v Concord Express [2021] HKDC 196 說明第18條評估上訴須重新審視證據。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申請人未能證明所稱工傷意外或法定職業病,撤銷整宗僱員補償申請。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及大律師證書;暫准訟費令於判決日起14日後成為絕對命令,除非有人提出申請。

判決啟示

禁制令會限制訴訟權及造成精神無行為能力的污名,不能僅憑概括精神科結論發出。法院亦重申,同期文件通常較事後為訴訟而作的醫療陳述更具可信性。法院雖撤銷申請,仍作出替代補償評估:假設意外成立,總額為41,901.17港元另加利息;職業病補償為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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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作時跌倒但紀錄沒有記載,還能否申索僱員補償?
A.

法院會比較申請人的證供、同期值勤紀錄及醫療紀錄。本案紀錄顯示申請人當時在大堂當值,急症室亦沒有記載工傷,因此法院裁定意外未獲證明。

Q.膝部退化性骨關節炎是否屬職業病?
A.

本案專家證據認為申請人的輕微雙膝骨關節炎屬退化性病變,不是《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所列職業病,亦非由工作性質造成,法院因此駁回該項申索。

Q.精神科報告是否足以禁止當事人親自打官司?
A.

法院要求清晰醫療證據證明臨床病況及功能性無行為能力。雖然報告診斷重度抑鬱症,但欠缺具體功能分析,故本案沒有發出禁制令,申請人可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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