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澍財 HCLA19/2026
試工四日是否受口頭試用期約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劉澍財 (LAU SHUE CHOI) 訴 胡甜生經營國記食品公司 (WU TIM SANG T/A KWOK KEE FOOD COMPANY)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展程(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申索人劉澍財就勞資審裁處於2026年5月19日作出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胡甜生經營國記食品公司,稱申索人於12月3日至6日僅試工四日,合共薪金2,800元;申索人於12月8日沒有上班或通知,惟被告人仍支付全部試工薪金。申索人主張雙方沒有試用期,並提出相關僱傭申索;被告人則反申索一個月代通知金。勞資審裁處接納被告證供,裁定雙方口頭同意設立試用期。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能否證明勞資審裁官在認定存在口頭試用期、沒有即時解僱,以及評估證據時犯了可合理爭辯的法律錯誤。爭議亦涉及審裁官有否偏見,以及其對申索金額不合比例的評論是否構成裁決理由。
判決理由
上訴許可 (leave to appeal) 只有在申請人提出基於法律錯誤且可合理爭辯的理由時,方可批准。事實裁決通常不會被推翻,除非裁決沒有事實根據、考慮了不應考慮的證據、忽略重要證據,或推論明顯不合邏輯。試用期屬事實問題,僱傭合約不必以書面訂立,口頭協議亦可成立。勞資審裁官已分析文件及證人口供,並有理由接納被告證供及裁定存在口頭試用期,故沒有明顯法律錯誤。申索人所稱未被詢問及審裁官偏見,均與裁決內容不符或只是不同意事實結論。關於申索金額不合比例的評論屬附帶意見,並非裁決依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Chu Yeut Lin and Others v Everbright Groups Limited [2024] HKCFI 1626及Li Lam v Hoilung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25] HKCFI 5896,說明上訴許可須基於法律錯誤且具合理爭辯性;Kei Siu Hung v CAF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HCLA 39/2008,則說明法院不會輕易推翻事實裁決,除非存在法律錯誤。
裁決與命令
法庭認為沒有任何足以支持上訴的法律錯誤,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案件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口頭試用期可由證據證明,不必有書面條款。上訴許可並非重新審理事實的機會;申請人必須指出具體法律錯誤。法庭亦批評申索人以侮辱性言詞攻擊審裁官,提醒無律師代表者仍須以理性、客觀及文明方式陳詞。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試工期間沒有書面合約,仍可成立試用期嗎?
可以。法庭指出試用期屬事實問題,口頭協議亦可成立;本案勞資審裁處接納證據,裁定雙方已口頭同意試用期。
Q.只工作四日便離開,僱主可以追討代通知金嗎?
本案沒有直接裁定代通知金申索的最終責任,而是處理上訴許可。法庭認為被告提出反申索並不代表承認沒有試用期,並維持相關事實裁決。
Q.不服勞資審裁處的事實裁決,可以直接上訴嗎?
不可以僅因不同意事實結論而獲准上訴。申請人須提出可合理爭辯的法律錯誤;本案法庭認為沒有此等錯誤,遂拒絕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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