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FK 訴 HWH CACV62/2025
FDR程序中簽署的協議是否可呈堂?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SFK v HWH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朱副庭長及歐陽惠榮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爭議。在第一次財務糾紛解決聆訊 (FDR hearing) 期間,雙方草擬了一份備忘錄(下稱「備忘錄」),並在聆訊休庭後不久於法院大樓內簽署。妻子(上訴人)其後反悔,認為備忘錄對子女的供養不足。丈夫(答辯人)則尋求強制執行該備忘錄。家事法庭法官裁定備忘錄可作為證據,並指令在附屬濟助審訊中考慮其條款。妻子不服該裁決,獲上訴法庭批准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備忘錄是否受財務糾紛解決程序特權 (FDR privilege) 保護,因此不可在附屬濟助審訊中作為證據呈交。上訴人主張備忘錄是在FDR程序中簽署,應受保密特權保護,且未放棄該特權。答辯人則認為備忘錄是在FDR聆訊結束後簽署,不受FDR特權保護,並指上訴人未將備忘錄標示為「無損權益」(without prejudice),且已放棄其特權。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備忘錄是在FDR程序「過程中」簽署,應受PD 15.11第8(c)條所賦予的絕對保密特權保護。法庭強調,FDR程序與「無損權益」原則有根本區別,FDR的保密性是絕對的,旨在鼓勵當事人坦誠協商。即使FDR法官不在場,只要談判是應其要求繼續進行,FDR的保護環境便應延伸。法庭亦指出,當事人反悔協議並不影響其保密性質,且上訴人並未放棄特權。因此,備忘錄不應在審訊中獲接納為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CSFK v HWH [2020] 2 HKLRD 586:上訴法庭在此案中裁定,FDR法官不應在未經當事人持續同意下,將協議轉化為法庭命令。
- AB v MAW [2017] 1 HKLRD 385:此案確立了香港FDR程序的保密性和特權原則,儘管其依據是實務指示而非成文法。
- Unilever Plc v The Procter & Gamble Co [2000] 1 WLR 2436:此案闡述了「無損權益」原則的基礎,即鼓勵當事人自由協商,不擔心言論被用作不利證據。 本案亦引用了家事法庭實務指示15.11 (Practice Direction 15.11),強調其對FDR程序的規範。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法官於2022年12月19日命令的第2至4段。法庭駁回丈夫根據《婚姻訴訟規則》第6條提出的傳票中的第2項申請,並指示該備忘錄不得在附屬濟助審訊中獲接納為證據。法庭亦頒布了臨時訟費命令,要求丈夫支付妻子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家事法庭財務糾紛解決程序 (FDR) 的絕對保密性,強調其與普通法「無損權益」原則的區別。即使當事人在FDR法官不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協議,只要該協議是在FDR程序「過程中」達成,仍受保密特權保護。這對家事法訴訟中的和解談判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提醒當事人FDR協議在未經法庭批准前,並非必然可強制執行或作為證據使用。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財務糾紛解決程序 (FDR) 中達成的協議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呈堂?
不可以。上訴法庭裁定,FDR程序中的協議受絕對保密特權保護,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況,否則不可在附屬濟助審訊中作為證據呈交。
Q.FDR程序中的保密特權與「無損權益」原則有何不同?
FDR保密特權是家事法庭實務指示所規定的絕對禁令,適用範圍更廣。而「無損權益」原則則基於公共政策和當事人協議,在達成和解協議後特權即告終止。本案強調兩者不應混淆。
Q.當事人在FDR法官不在場時簽署的協議是否仍受FDR特權保護?
是的。上訴法庭裁定,只要協議是在FDR程序「過程中」達成,即使FDR法官不在場,其保護環境仍應延伸,該協議仍受保密特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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