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 Lily HCAP22/2019

遺產訴訟補證證據認定?

申請部分獲批
法庭剔除部分無關證供,原告人須承擔75%訟費。
高等法院(遺囑認證)H. Au-Yeung J1/3/2026[2026] HKCFI 114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ow Lily v Chow Wai Wai Violet and Another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歐陽浩榮法官 (Hon H. Au-Yeung J)

案情摘要

本案為遺產訴訟 (probate action)。原告人周莉莉挑戰其父親周亦卿於2015年訂立的遺囑,並獲准修訂申索陳述書以加入「不當影響 (undue influence)」的指控。法庭隨後准許雙方就修訂後的爭議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原告人其後申請剔除被告人提交的多份補充證人陳述書中的部分段落,指其超出法庭早前命令的範圍,且與案情無關或屬瑣碎無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提交的補充證人陳述書內容,是否屬於法庭早前准許的「與修訂事項有關」的範疇,以及該等證據是否與「不當影響」這一主要爭議點相關,抑或僅屬與案情無關的附帶事項。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 Keith Yeung J 的判決,確立了剔除證供的測試標準:首先識別證供欲證明的內容,再判斷其是否與主要爭議點(即不當影響)相關。法庭認為,死者在2015年時的身體及精神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易受不當影響的關鍵因素 (Re Edwards [2007] EWHC 1119 (Ch))。因此,被告人旨在證明死者當時精神敏銳、積極參與業務的證據,與原告人指控死者當時精神衰弱的說法直接相關,屬可接納證據。至於僅涉及附帶事項(如訴訟行為或個人誠信)且與不當影響無關的段落,則予以剔除。

引用案例與條文

Re Edwards [2007] EWHC 1119 (Ch);Chiu Man Fu & Others v Chiu Chung Kwan Ying (HCAP 9/2005);證據條例 (Evidence Ordinance) 第58(2)條。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剔除 Kuok、Ma、Tam 及第二被告人補充證人陳述書中的個別段落,其餘部分獲准保留。被告人須於2026年3月16日前提交修訂後的證人陳述書。原告人須承擔被告人75%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在遺產訴訟中,若原告人引入「不當影響」的新申索,被告人有權提交相關證據以反駁死者當時精神脆弱的指控。法庭強調「相關性 (relevance)」是決定證供是否獲准保留的唯一準則,且應按現時的訴訟狀內容而非過往的訴訟階段來衡量。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遺產訴訟中,被告人可以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嗎?
A.

可以。若法庭已批准修訂訴訟狀(如加入不當影響的指控),法庭通常會准許雙方提交與該修訂事項相關的補充證人陳述書,以確保雙方能就新爭議點進行抗辯。

Q.法庭如何決定是否剔除證人陳述書中的段落?
A.

法庭會運用「相關性 (relevance)」測試。首先識別該段落欲證明的內容,若其與主要爭議點(如死者當時的精神狀況)相關,則獲准保留;若僅屬與案情無關的附帶事項,則會被剔除。

Q.死者生前的精神狀況在遺產訴訟中重要嗎?
A.

非常重要。法庭認為死者在訂立遺囑時的身體及精神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易受不當影響的關鍵因素。因此,證明死者當時精神敏銳的證據,在反駁不當影響指控時具有高度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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