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FAN JIAN HUI於2007年9月25日發生一宗道路交通事故,導致頸部、雙下肢觸痛及輕微頭部受傷。他住院至2007年9月28日,並獲病假至2008年3月16日。原告接受了多次蔡永生醫生的治療及瑪嘉烈醫院的物理治療。被告已就法律責任 (liability) 承認責任,本聆訊旨在評估原告可獲的損害賠償 (damages)。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評估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應獲的損害賠償金額。爭議點包括:1. 精神損害賠償 (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 PSLA) 的適當金額;2. 審前收入損失 (loss of pre-trial earnings) 的計算,特別是被告質疑原告病假的必要性及與僱主的關係;3. 其他雜項開支如補品費用的合理性。
法官在評估精神損害賠償時,駁回原告引用案例的請求,認為其傷害遠不如該些案例嚴重。法官參考被告引用的Li Ting Fai及Wong Kin Hung案例,考慮到原告傷勢的嚴重性,裁定精神損害賠償為港幣60,000元。關於審前收入損失,法官接納原告的實際月收入為港幣9,500元。對於病假,法官認為被告未能提供專家醫療證據證明原告的兩個月病假是不必要的,因此接納原告的病假,並計算出審前收入損失為港幣54,041元。法官亦接納港幣3,000元的補品費用為合理開支。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裁定被告須共同及個別向原告支付總額港幣125,996元的損害賠償,並須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港幣65,996元按50%判決利率 (judgment rate) 從2007年9月25日至2009年6月16日計算;港幣60,000元按年利率2%從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6月16日計算;港幣125,996元按判決利率從2009年6月17日起計算直至清償。被告亦須共同及個別支付原告就損害賠償評估程序所產生的訟費 (costs)。
本案強調在評估人身傷害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庭會仔細比較原告傷勢與過往案例的嚴重程度。此外,若要質疑病假的必要性,被告需提供專家醫療證據支持其論點,而非僅憑推測。法庭亦會考慮受傷者實際收入及合理雜項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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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頸部觸痛及活動範圍減少,獲判港幣6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 PSLA)。
本案中,法庭指出若要質疑病假的必要性,被告需提供專家醫療證據支持其論點,而非僅憑推測。
本案中,法官接納原告港幣3,000元的補品費用為合理開支,並將其納入損害賠償總額中。
Fan Jian Hui v Chan Hak Man DCPI209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