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與陳振聰(第一被告)之間關於龔如心遺產的訴訟。第一被告申請傳召筆跡專家Mr Paul Westwood作證,以取代其原先委託的專家Dr Giles。此前,原告的筆跡專家Dr Radley提交報告,質疑遺囑簽名的真偽,促使原告申請修訂訴狀以提出偽造指控。第一被告曾表示不會傳召筆跡專家,但其後改變立場,並在Dr Giles的初步意見不利於己方後,轉而尋求Mr Westwood的意見。原告質疑此舉為「專家購物」(expert shopping)。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法庭是否應允許第一被告傳召新的筆跡專家Mr Paul Westwood作證,以取代其原先委託的專家。原告方認為此舉構成「專家購物」,並指第一被告曾表示不傳召筆跡專家,現改變立場構成「反口」(approbate and reprobate)或禁反言 (estoppel)。第一被告則辯稱,Mr Westwood的報告提出了其他專家報告中未涵蓋的重要事項,且允許其作證更符合司法公正和成本效益。
法官裁定,雖然「專家購物」應受制止,但在本案的特殊情況下,為確保爭議的公正解決,應允許第一被告傳召新的筆跡專家。法官引用《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及第2條,強調法庭在案件管理中應以公正解決爭議為首要目標。法官審閱了各專家的報告,認為Mr Westwood的報告提出了其他專家報告中未涵蓋的、與簽名爭議相關的重要事項,特別是關於質疑簽名與樣本簽名之間相似之處的證據。法官亦指出,第一被告曾表示不傳召專家的行為,在程序上不構成普通法上的選擇或衡平法上的禁反言,因為訴訟程序中的選擇在最終判決前並非絕對約束。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闡述法庭對專家證據的控制權和禁反言原則:
法庭批准第一被告的申請,允許其傳召Mr Paul Westwood作為筆跡專家作證。法庭認為此舉更具成本效益,且對所有相關方(包括專家)更為公平,並指示Dr Radley與Mr Westwood會面並提交聯合專家聲明。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院在案件管理中對「專家購物」的警惕,但同時強調在特殊情況下,為確保爭議的公正解決,法庭仍可酌情允許傳召替代專家。判決詳細闡述了在訴訟程序中,一方改變立場不一定構成禁反言,法庭會考慮整體司法公正和成本效益。這對涉及複雜專家證據的案件,特別是遺產爭議,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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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通常不鼓勵「專家購物」(expert shopping),但為確保爭議的公正解決,在特殊情況下可酌情允許更換專家證人。
僅因替代專家的意見更有利而更換專家,法庭可能拒絕。但若替代專家報告提出其他專家未涵蓋的重要事項,則可能獲准。
在訴訟程序中,一方改變立場不一定構成禁反言 (estoppel)。法庭會考慮整體司法公正和案件管理原則來決定是否允許。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v Chan Chun Chuen HCAP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