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月 訴 秀企業有限公司 LDBM452/2007
大廈漏水由何人負責?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李明月 訴 秀企業有限公司及美孚新邨第七期業主立案法團
- 法院: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M. Wong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李明月是美孚新邨第七期一個位於大廈頂層以下的單位業主。第一答辯人是該期屋苑的管理公司,第二答辯人是業主立案法團。單位自2005年7月起受屋頂及外牆滲水影響,申請人要求兩名答辯人維修,並就損失及損害索償超過二百萬元。管理公司接獲投訴後曾檢查單位、修理外牆及花槽,後確認真正漏水源自屋頂防水系統,並多次安排承建商修理。2006年下半年漏水停止。申請人指答辯人違反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答辯人否認疏忽或違約。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所定維修共用部分的責任,是否屬絕對責任;答辯人在知悉漏水後是否未採取適當措施、作出不合理處理或構成蓄意疏忽;管理公司的免責條款是否適用;以及申請人的專家證據和超過二百萬元損害是否成立。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認為,管理屋頂及外牆的責任不是保證共用設施永不損壞的絕對責任,而是要求管理人按情況作出合理管理。根據公契第二附表第4(10)段,即使有違約,除非違約由管理人的蓄意疏忽或失責造成,否則管理人不負責任。《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1)(a)及(c)條要求在知悉缺陷後採取適當措施;第34I(1)(b)條亦不施加絕對責任。管理公司迅速檢查、聘請承建商並在發現屋頂問題後持續修理,初步判斷錯誤屬誠實錯誤,不構成不合理行為或蓄意疏忽。
引用案例與條文
Lo Yuk Chu v. Hang Yick Properties Management Ltd. [1996] 4 HKC 278 確立公契下的維修責任是合理管理而非保險責任。Lau Chun Wing Rod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Po On Building, CACV 20/2007 認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1)(a)不使業主立案法團自動承擔責任;知悉缺陷後不採取適當措施或有過失時,責任才可能產生。
裁決與命令
申請遭駁回。申請人須支付兩名答辯人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協議,律師費按高等法院尺度評定。訟費暫准命令在14日內無申請時轉為絕對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共用部分漏水本身不會自動令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負責。法院會重點考慮收到通知後是否及時調查、安排工程及持續跟進。法庭接納申請人的專家具有經驗,惟因答辯人不負責任,沒有裁定損害金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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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大廈屋頂漏水可以向管理公司索償嗎?
屋頂漏水不會自動令管理公司負責,申請人仍須證明管理公司處理不合理或有蓄意疏忽。本案法庭認為管理公司已及時檢查及安排修理,因此不負責任。
Q.業主立案法團收到漏水投訴後要做甚麼?
業主立案法團在知悉缺陷後須採取適當措施;責任取決於是否有過失或未有合理跟進。本案認定答辯人安排檢查及多次防水工程,已履行合理管理責任。
Q.一開始找錯漏水源頭仍須賠償嗎?
單純的初步誤判不等於違反維修責任;關鍵是其後有否合理調查及補救。本案法庭認為錯誤屬誠實錯誤,答辯人持續安排屋頂修理,故毋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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