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宗人身傷害訴訟,原告受僱於被告香港哥爾夫球會擔任侍應。原告聲稱於2002年6月4日工作期間,奉指示搬運裝有污穢桌布的布袋到洗衣房。在搬運過程中,她於一條僅供員工使用的濕滑樓梯上,因踩到一塊損壞的瓷磚而跌倒,導致腰背及左腿受傷。原告因此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被告出示培訓手冊、允許檢查被告處所,以及提供布袋樣本。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告就其人身傷害申索,要求被告披露文件及進行實地檢查的申請是否合理。被告反對披露整份培訓手冊,認為應限於相關摘錄以節省成本;被告亦反對處所檢查的條款過於廣泛和模糊。原告則認為整份培訓手冊均具關聯性,且其並非「漁翁撒網」式索取證據,並主張有權檢查處所及獲取布袋樣本作為證據。
司法常務官裁定原告的申請合理。關於培訓手冊,法庭認為被告既然已將其作為證據引入,原告便有權審閱其完整內容,以了解培訓的實施情況,並非「漁翁撒網」式索取證據。關於處所檢查,法庭認為被告的反對理由缺乏實質內容,僅是條款過於廣泛的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關於布袋樣本,法庭認為其作為證據對案件裁決有用。因此,法庭批准了原告的所有申請。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批准原告的所有申請。被告須於14天內出示完整的培訓手冊,並提供布袋樣本。關於處所檢查,雙方須於14天內協商檢查時間及範圍,若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司法常務官決定。本申請的訟費判予原告,並指示被告在14天內提交反對訟費清單的意見。
本判決強調在人身傷害案件中,若被告方已將某文件引入作為證據,原告方有權查閱該文件的完整內容,而非僅限於摘錄。此外,判決亦重申了原告方在合理情況下,有權檢查涉事處所及獲取相關實物證據,以協助其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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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案判決,您可以要求對方披露與案件相關的完整文件(例如培訓手冊),並在合理情況下檢查涉事處所及獲取實物證據(例如涉事物品樣本)。
是的,本案裁定,如果對方已將某份文件作為證據引入,您有權審閱該文件的完整內容,而非僅限於摘錄,以了解其完整背景。
法庭通常會批准檢查事故現場的要求,認為對方反對的理由若缺乏實質內容,僅是條款過於廣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司法常務官決定。
Ng Lai Fan v HK Golf Club HCPI51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