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交的補充證人陳述書是否獲准提交?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v Wu Xiaodong HCA1417/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In Liquidation) 及其他人 訴 Wu Xiaodong 及其他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Ng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原告對多名被告(包括第三被告陳忠博士)提出的欺詐索賠。原告指控前高級管理層透過收購兩項醫療技術(FISH和SPR)詐騙了5.218億美元,而這些技術被指稱毫無價值或嚴重高估。第三被告陳忠曾是第二原告的首席技術官,並被指稱是FISH和SPR技術的發明者之一。原告已獲准提交專家證據(Yang報告和Coleman報告)以證明這些技術的價值。第三被告現申請提交一份補充證人陳述書(Chen 2),以回應這些專家報告,儘管他此前未反對原告的專家證據申請,也未申請提交自己的專家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第三被告陳忠是否應獲准提交一份補充證人陳述書(Chen 2)。原告認為該陳述書實質上是專家證據,且提交時間過晚,缺乏合理解釋。第三被告則主張該陳述書旨在回應原告的專家報告,並提供其作為技術專家的個人知識和經驗,以證明FISH和SPR技術的價值。
判決理由
法官駁回了第三被告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的申請。法官認為,該陳述書實質上是專家證據,而非單純的事實陳述。第三被告作為案件的被告,並非獨立證人。法官強調,該申請提交時間過晚,且缺乏充分合理的延遲解釋。根據民事司法改革(Civil Justice Reform)後的原則,法院對遲交申請持不鼓勵態度,並強調嚴格遵守法院指令和時間表的重要性。即使證人具備專業知識,其意見證據也必須合理地與其個人知識範圍內的事實相關,並基於其自身經驗和專業知識,但本案中第三被告未能充分證明這一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判例,以支持其關於證人陳述書功能和遲交申請處理的原則:
- Sunni International Ltd v Kao Wai Ho Francis & Ors [2021] HKCFI 2418:關於證人陳述書不應包含評論、引述或論點的原則。
- MG Charter Ltd v Beijing Caissa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Co Ltd [2019] HKCFI 2800:關於具備專業知識的事實證人可提供意見證據的條件。
- Tao, Soh Ngun v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2018] HKCFI 2543:關於處理遲交申請,特別是遲交專家證據申請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了第三被告陳忠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的申請。第三被告須支付原告就本次申請產生的訟費,按主訟人與主訟人基準評定,並即時支付,並發出一名大律師證明書。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嚴格遵守時間表和法院指令的重視,尤其是在民事司法改革之後。它強調了在適當階段提出專家證據申請的重要性,並對試圖以事實證人陳述書形式提交實質性專家意見的遲交申請持謹慎態度。對於被告而言,若認為專家證據對其抗辯至關重要,應及早申請,而非等待對方提交報告後才回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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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證人陳述書可以包含專家意見嗎?
根據本案判決,具備專業知識的事實證人可以提供意見證據,但該意見必須合理地與其個人知識範圍內的事實相關,並基於其自身經驗和專業知識。
Q.遲交的法庭申請會被接受嗎?
本案判決指出,民事司法改革後,法院對遲交申請持不鼓勵態度,並設有較高門檻。申請人必須提供充分合理的延遲解釋,否則可能被駁回。
Q.被告何時應提交專家證據?
本案判決強調,若被告認為專家證據對其抗辯至關重要,應及早申請,而非等待對方提交報告後才回應,否則可能因延遲而導致申請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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