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King Lim CACV3/2012
佔用大廈公用巷道能否逆權管有?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King Lim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Peony Hous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Yuen JA、Lam JA、Au J
案情摘要
Peony House後方的巷道(Lane)在契約及建築圖則上屬大廈公用部分。原告Wong King Lim於1987年至1988年間接管巷道內一座兩層構築物,並經營水喉、電工及鎖匠店。他設置鐵門及閘門,排除他人進入。被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Incorporated Owners)於2008年知悉巷道屬大廈地段後,封閉店舖後方並加裝可上鎖鐵閘。原告遂在區域法院申請確認其已因逆權管有取得整條巷道的所有權,並索償被搬走設備的損失;被告則尋求強制及禁止性禁制令。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原告作為並非大廈業主或租戶的陌生佔用者,是否已連續以排他意圖管有巷道至少20年,從而依《時效條例》(Limitation Ordinance)消滅業主的追討權?《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s Management Ordinance)第34I條及大廈公契是否仍容許業主立案法團對其提出禁制令申索?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確認原審的事實裁斷:原告自1988年起排他管有巷道,已符合逆權管有(adverse possession)的事實及意圖要求。依《時效條例》第7(2)及第17條,經法定期間後,原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對該部分土地的所有權及收回管有的訴權均告消滅。第34I條只是將禁止私自轉用公用部分的規定納入大廈公契,並不創設凌駕於已取得的佔有權之上的新訴因。區別於公契當事人或毗鄰土地受益人的案件,原告從未受公契約束;法團在土地權利消滅後亦無可供公契保護的土地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分析了 Incorporated Owners of Man Hong Apartments v Kwong Yuk Ching [2001] 3 HKC 116、Chatham Road案及 Mountain View Mansion案,認為它們分別涉及公契當事人、普通侵入者或大廈業主,不能控制本案陌生逆權管有人。Re Nisbet and Potts Contract及 Tulk v Moxhay 的限制性契約原則亦不適用,因法團對巷道已失去可受保護的土地利益。《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I條及《時效條例》第7、17條是核心法例。
裁決與命令
上訴駁回,判被告向原告支付訟費。原告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原審確認被告已失去收回巷道管有的訴權。
判決啟示
本案區分大廈業主或公契當事人的侵佔,與完全陌生人的逆權管有。Lam JA及Au J同意主判決;Lam JA並指出逆權管有人取得的是獨立所有權,而非原紙契所有人的所有權。法院明確不採納 Mountain View Mansion 判詞中相反的非約束性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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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長期佔用大廈公用巷道可以取得所有權嗎?
可以,在具排他性及必要意圖並持續達法定期間時,可能構成逆權管有。本案法庭認定原告自1988年起符合要求,業主立案法團的收回權已消滅。
Q.公用部分受建築物管理條例保障,還能逆權管有嗎?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I條主要規管公用部分的使用,並不自動創設凌駕逆權管有的訴因。本案裁定該條不能阻止法定期間消滅法團的土地權利。
Q.業主立案法團可以要求佔用者拆除店舖嗎?
如法團仍保有土地權利,可能依公契或第34I條申請禁制令;但本案原告已完成逆權管有,法團失去收回巷道及執行相關公契限制的權利,故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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