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法庭通常不允許在審訊中途或後期才呈交新文件,除非有充分且可信的理由解釋延遲。
不一定。即使是公開文件,申請方仍需提供充分理由解釋為何延遲呈交,否則法庭可能拒絕接納。
法庭會考慮延遲的原因是否充分可信,以及文件對案件的實質爭議是否有實質性幫助。僅涉及證人可信性的文件通常不會在後期被接納。
Big Island Construction v Wu Yi Development HCA1957/2005
本案為一宗訴訟的第26日審訊。原告方(Big Island Parties)申請將大量新文件(「新文件」)呈堂作為證據。這些新文件大致分為幾類,包括中國武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網站摘錄、中國武夷和福建建築的公司查冊報告、23份銀行匯票或匯款申請中列明的申請人及收款人的公司查冊報告,以及印尼外匯管制政策的相關文件。被告方(Wu Yi Parties)反對呈交這些新文件,認為其呈交時間過晚。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方在審訊後期申請呈交大量新文件,法庭是否應運用酌情權接納這些文件。原告方主張這些文件大部分為公開文件且無爭議,或其內容已在盤問中提及,因此應獲接納。被告方則反駁指呈交時間過晚,且文件未在盤問中明確提及。
法官拒絕接納新文件,主要基於兩點理由。首先,原告方未能就延遲呈交文件提供充分且可信的解釋,僅憑此理由申請即告失敗。法官強調,發現(discovery)是一項持續義務,但在審訊中途才作出的遲延發現(late discovery)通常不獲法庭同情,尤其是在民事司法改革(CJR)後,法庭更不輕易行使酌情權接納遲延文件。其次,法官認為這些新文件對案件的實質爭議並無實質性幫助,部分僅為背景資料,部分則與已申索的案情不符,或僅涉及證人可信性(credibility)問題,不應在審訊後期才呈交。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拒絕原告方將新文件呈堂的申請。法官強調,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理由解釋延遲呈交文件,且這些文件對案件的實質爭議並無實質性幫助。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院對遲延呈交證據的嚴格立場,尤其是在民事司法改革(CJR)後。法庭明確指出,除非有充分且可信的解釋,否則在審訊中途或後期才提出的證據呈堂申請將很難獲得批准。這對訴訟各方及其法律代表在準備審訊時,應及早完成證據發現(discovery)工作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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