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玲 訴 星島日報出版有限公司 HCPI325/2024
刊登虛假報道能否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鍾玲 訴 星島日報出版有限公司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聆案官梁文亮
案情摘要
原告人鍾玲於2024年11月12日提出傷亡訴訟,最初以「星島日報」為被告,後修訂為星島日報出版有限公司。她指稱被告於2016年7月18日刊登關於她及性滋擾訴訟的虛假報道,並聲稱報道造成傷害及涉及「串謀殺害」,索償2,000萬美元及要求披露財務報告。被告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申請剔除修訂狀書及撤銷申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剔除申請 (strike-out application) 的門檻、申索是否披露合理訴訟因由、是否屬瑣屑無聊、無理纏擾或濫用法律程序,以及申索是否受《時效條例》(Limitation Ordinance) 三年或六年時限限制。被告主張申索逾期且欠缺法律及事實基礎;原告則稱她至2022年才知悉報道。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只有在情況明顯和清晰時,才會行使剔除權力;處理《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b)至(d)條時,可考慮雙方誓章。原告所稱「串謀殺害」不是民事訴訟的合理訴訟因由,所謂虛假報道及社會壓力僅屬無實質證據支持的單方面指稱,不能構成可審理的申索。此外,報道距提出訴訟已逾八年,原告未證明延後知悉,亦無證據適用《時效條例》第27及30條。2,000萬美元的計算及損害理據亦完全欠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吳艷嫦及另一人訴李雪芬主任及另一人(HCA 1164/2011)第22至25段所闡述的剔除狀書原則。訟費方面,法庭參考 Sum Yee Ming v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2020] HKCFI 125 及林家敏訴紀文鳳 [2020] HKCFI 2868,支持在申索完全無理據時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
裁決與命令
申請獲准。法庭剔除原告於2025年3月5日存檔的修訂傳訊令狀及修訂申索陳述書,撤銷訴訟。原告須向被告支付本申請及訴訟訟費,簡易評定為75,000港元,並以彌償基準評定。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欠缺可識別訴因、事實支持及損害計算的申索,不會僅因可修改詳情而獲准繼續。法庭亦強調,明顯濫用程序或逾時申索可在早期剔除,並可能導致較高訟費制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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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新聞報道被指虛假,何時可以提出索償?
法庭指出,人身傷亡訴訟通常有三年時限,合約及侵權申索通常有六年時限。本案報道刊於2016年,訴訟至2024年才提出,原告亦沒有證據證明延後知悉,因此申索被裁定逾時。
Q.聲稱有人串謀殺害自己,能否作為民事訴因?
法庭認為「串謀殺害」本身不是合理的民事訴訟因由。原告對虛假報道、社會壓力及傷害的指稱沒有實質證據,亦未能顯示可審理的法律申索,故遭剔除。
Q.沒有說明鉅額賠償如何計算會有何後果?
原告索償2,000萬美元,卻沒有解釋計算方法或提出損害理據。法庭認為申索完全沒有基礎或勝訴機會,屬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程序,撤銷訴訟並判原告支付75,000港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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