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SZE MEI MUN and others
五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違反《進出口條例》(Import and Export Ordinance)第18(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條;部分被告另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涉案標記油由內地船長駕駛的漁船在香港收取後走私回內地。超過26億港元流入由D1至D3控制或使用的帳戶,另有人民幣及港元現金被搜出。D4負責文書及存款,D5則連繫香港與內地並協助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