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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LEE CHUNG FAI AND ANOTHER

DCCC490/2021HH Judge Anthony Kwok29/6/2023[2023] HKDC 9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耀廷

DCCC683/2021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4/5/2022[2022] HKDC 493
Criminal LawSentencingRegulatory and Compliance

第一被告人戴耀廷與另外兩人被控四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Elections (Corrupt and Illegal Conduct) Ordinance) 第22(1)及23(1)條。三人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支付253,540元,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六項推廣「雷動計劃」的廣告。戴耀廷並非候選人或選舉開支代理人,承認全部控罪。廣告所涉開支沒有由獲推薦的候選人在選舉申報書中列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為民及另十人

DCCC707/2019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22/10/2021[2021] HKDC 1429
Criminal LawCorruption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十四名被告,源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種票」計劃。部分被告透過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及多個通訊群組,招募人士以虛假或不實資料申請IEEE會員,再登記為資訊科技界選民,並承諾每人獲港幣1,000元或850元,以按指示投票。約240人被安排申請,118人成功登記為選民,其中71人領取選票。涉案人士包括計劃組織者、協助整理及輸入資料者,以及收受利益和投票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鏗及另三人

DCCC707/2019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15/9/2021[2021] HKDC 1428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Constitutional and Basic Law

本案涉及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及投票安排。控方指D9透過WhatsApp招攬同學加入IEEE、登記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並以港幣1,000元(扣除部分後實收850元)或700元,誘使他們投票予指定候選人。D10至D13向D9提供身份證、地址及電郵資料,部分人成功登記並取得選民資格。廉政公署其後搜查住所、檢取文件及手機,並取得WhatsApp紀錄及錄影會面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永健及另二人

DCCC1084/2015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24/10/2016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

2015年區議會選舉前,第一被告鄭永健接觸多個本土派組織,提出在指定選區參選即可獲十五萬至二十萬元現金,無須勝出,只需取得約二百票。第二被告顧家豪為全民自發的創立人及聯絡人,第三被告陳建隆則表示願意參選;張善健協助製作選舉計劃書。第一被告其後向第二被告支付36,000元首期。廉政公署調查後,三人被控多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及串謀罪。三名被告均否認控罪,辯稱款項是節目拍攝、組織活動或其他合法用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DCCC47/2010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18/4/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

五名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觸犯《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多項與選舉有關的串謀舞弊及非法行為,包括提供晚宴、流感針、現金券及旅行團,發布不符規定的選舉廣告,以及招致超逾法定限額的選舉開支。行為集中於2009年美林區補選前約兩個月,福利會活動接觸約8,000至10,000個潛在選民人次,第一被告人的競選活動開支至少達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