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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6 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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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LEE CHUNG FAI AND ANOTHER

DCCC490/2021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Anthony Kwok29/6/2023[2023] HKDC 9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耀廷

DCCC683/2021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4/5/2022[2022] HKDC 49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為民及另十人

DCCC707/2019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22/10/2021[2021] HKDC 1429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本案涉及 2016 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舉的賄選計劃。第一被告人 (D1) 及其他被告人串謀透過提供金錢(每人約 1,000 港元)誘使他人申請成為 IEEE 會員並登記為選民,以按指示投票給特定候選人。被告人利用虛假專業資格及學歷資料替約 240 人申請會籍,其中 118 人成功登記為選民。部分被告人負責招募、整理資料及支付會費,而部分青年被告人則接受利益並登記。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鏗及另三人

DCCC707/2019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15/9/2021[2021] HKDC 14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永健及另二人

DCCC1084/2015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24/10/2016
Criminal LawAdministrative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第一被告鄭永健聲稱代表財團,向多個本土派政治組織提供金錢誘因,要求他們在指定選區參選以達到「鎅票」(分散票源)目的。第二被告顧家豪及第三被告陳建隆屬同一本土組織,第二被告接受了第一被告 36,000 元的首期款項,並安排第三被告參選。三名被告隨後被控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及串謀舞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DCCC47/2010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18/4/201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

五名被告人涉及在區議會補選中進行大規模舞弊。他們成立福利會作為掩護,透過舉辦晚宴(約5,000至7,000人次)及本地旅行團(約2,985人次)接觸大量潛在選民,並提供免費流感針及現金券。第一被告人的選舉開支高達約200萬港元,約為法定上限的4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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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Cap. 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