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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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文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振昇
HKSAR v. CHAN YING TE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運權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人承認多項罪行。第一被告人温運權偷取一輛未上鎖、仍插有車匙的貨車,並在其後接載友人離開五金回收場;他亦在警方追截時危險駕駛,車內藏有少量冰毒。第二被告人吳志偉未經授權取用妹妹的私家車,後來駕車接載第一被告人逃避警方追截,並在住所管有約6.31克冰毒。法庭根據各罪情節、認罪時間、案底及整體刑期原則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德文及另一人
HKSAR v. SHREESH MADAN AND ANOTHER
HKSAR v. TU YUNJUN
HKSAR v. CHAVDAROV YORDAN TIHOMIROV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浩亮
本案涉及一宗金融中介公司向客人申請貸款的欺詐案件。被告人余浩亮(D1)被控與身份不詳人士不誠實地向受害人方媛珍(PW1)虛假表示,卓越核數中心(「卓越」)會為其物業向銀行申請低息第二次按揭貸款。D1等人要求PW1支付港幣1,000,000元作為取得二按的保證金,並承諾若貸款不成功會全數退還。PW1按指示提取現金並交予D1、D2及另一男子點算,隨後D1、D2與PW1簽署文件確認收到款項,並承諾若未能開立戶口將退還款項。然而,PW1事後發現卓越已倒閉,且中信銀行並無提供相關服務,款項亦未獲退還,遂報警處理。
HKSAR v. CHEUNG WAI SHI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少華
HKSAR v. FONG KIN MAN
Fong Kin Man 承認一項爆竊罪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爆竊案中,他於2019年3月闖入深水埗一個正進行裝修、尚未有人居住的房間,偷走一部冷氣機。毒品案中,警方於2020年2月在石硤尾一間公廁外截查他,搜出40包含6.46克海洛英的粉末及34粒含0.46克咪達唑侖的藥片,估值約8,949.22元。他曾稱出售過一些「白粉」,並主張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控方則以販運罪起訴。兩案一併判刑。
HKSAR v. FONG KIN MAN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均承認控罪。第一宗涉及2019年3月在荔枝角一幢空置、正進行裝修的住宅單位內擅自進入並偷走一部冷氣機;現場指紋與被告吻合。第二宗則於2020年2月,被告在石硤尾一所公廁外被截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56包毒品,包括6.46克海洛英及少量咪達唑侖。他承認曾出售白色粉末。法官處理兩宗案件的量刑,並考慮被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力桓
被告一何力桓與被告二羅建華及兩名不知名男子於2019年8月29日共同前往佐敦。何力桓跟蹤岑子杰,向羅建華報告其行蹤,並駕駛一輛已報失的白色豐田 Mark X,接載兩名持棒球棍及牛肉刀、戴上頭套的男子到維亞軒餐廳。兩人衝入餐廳,企圖襲擊岑子杰;岑的友人羅國偉阻止襲擊時被棒球棍擊中。何力桓其後接載兩名襲擊者離開,並在老虎坑停車場更換車牌。他承認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但否認串謀及駕駛未獲授權取用的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