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志光
DCCC999/2020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0/10/2021[2021] HKDC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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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0日凌晨,第一被告人 (D1) 與第二被告人 (D2) 共同闖入觀塘協發工商大廈內的三個單位。他們在其中兩個單位(CEC酒店設備有限公司及東翹有限公司)偷竊了大量財物(包括現金、手機及文件),並在第三個單位(Seimitsu Service Office)意圖偷竊。警方在現場截停兩人,從其背包及身上搜獲被盜物品及盜竊工具(螺絲批及手套)。
被告人是一名的士司機。他利用在車廂內拾獲的他人身分證租用元朗大旗嶺村一處房室,供一名身分不詳人士及其同夥留宿。2020年8月12日,被告駕車接送兩名竊匪前往元朗大樹下西路一棟村屋進行爆竊,並在屋外等候,隨後將竊匪及其偷得的夾萬(內含珠寶、現金及證件,總值約33.9萬港元)載回藏身處,最後將其送往流浮山碼頭以水路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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