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錦滔
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涉及元朗屏廈路坑尾村同一村屋的兩個不同住宅單位。第一宗發生於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利用藏在門外地氈底下的鎖匙進入3樓A室,偷取現金、零錢包及流動電話,財物總值15,550元。第二宗發生於5月26日,被告人訛稱自己居於1樓A室,聘請鎖匠更換門鎖後取得鎖匙,再入內盜取約74,500元財物。部分失物在其住所及當舖尋回,他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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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涉及元朗屏廈路坑尾村同一村屋的兩個不同住宅單位。第一宗發生於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利用藏在門外地氈底下的鎖匙進入3樓A室,偷取現金、零錢包及流動電話,財物總值15,550元。第二宗發生於5月26日,被告人訛稱自己居於1樓A室,聘請鎖匠更換門鎖後取得鎖匙,再入內盜取約74,500元財物。部分失物在其住所及當舖尋回,他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被告是大新銀行土瓜灣分行的客戶經理。2021年3月5日,他向86歲客戶陳女士訛稱可協助她把基金A轉投收益較高的基金B,並指示她簽署文件。被告其後贖回基金A,將約1,194,720港元存入陳女士戶口,再把1,195,000港元轉入自己的中國銀行戶口,從未作出投資。陳女士於4月發現沒有利息後揭發事件。被告被捕時承認犯案,稱款項用以償還債務。
被告人羅德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2021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進入加州大廈一間公司的辦公範圍,在會議室及後門附近徘徊,並曾嘗試開啟後門。保安員發現他後報警。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戴上手套進入,並在警誡下承認進入公司是為查看有何物品可偷。他沒有取走任何物品,亦沒有使用破壞性工具或逃走。
被告年滿18歲,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進入天水圍金翠豐廣場內三間店舖,偷取港幣20元、港幣320元、歐羅100元及人民幣1元。他被發現時身上藏有一把八英寸水果刀,並戴有手套。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為避免留下指紋而戴手套,亦承認攜刀是為了自我保護。被告有十項前科,包括三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告因以虛假說法兜售演唱會及棟篤笑門票而被控十八項欺詐罪。他承認其中十四項控罪,涉及二十三名受害人及港幣529,900元;其餘四項控罪依控方申請留在法庭存檔。被告向買家表示收款後會在表演前交票,誘使他們把款項轉入指定帳戶,收款後卻失去聯絡,既沒有交票,也沒有退款。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將門票款項投入賭博並全部輸掉。他及時認罪,法庭遂就十四項罪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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