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倫
被告人陳偉倫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第一項於2021年11月24日發生,被告人進入柴灣王子工業大廈一個裝修中的貨倉,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損毀門口鐵環,並取走價值約一萬元的四束銅線。第二項於2021年11月27日發生,被告人在協興工業大廈後樓梯剪走價值約一萬五千元的兩條電線。贓物其後尋回,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兩項罪行。被告過往有六次定罪紀錄,其中五項涉及不誠實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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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偉倫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第一項於2021年11月24日發生,被告人進入柴灣王子工業大廈一個裝修中的貨倉,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損毀門口鐵環,並取走價值約一萬元的四束銅線。第二項於2021年11月27日發生,被告人在協興工業大廈後樓梯剪走價值約一萬五千元的兩條電線。贓物其後尋回,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兩項罪行。被告過往有六次定罪紀錄,其中五項涉及不誠實罪行。
被告 Hau Pak-kwan 承認兩項控罪: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a)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以及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021年10月15日,他未經許可由 Eaton Hong Kong 酒店員工入口進入酒店,先後進入多個房間及辦公室,並從舊衣物收集點取走一件外套。酒店職員截停他並等候警方期間,他從褲袋取出一把全長16厘米、刀刃長7厘米的水果刀。被告當時失業,並有48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2項涉及不誠實罪行。
被告曾浩軒承認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2019年8月7日,事主倪女士的銀包及渣打銀行信用卡被盜。被告與一名身分不詳女子其後在Nike Factory Store兩次使用該信用卡,分別購買價值港幣549元的運動鞋,以及價值港幣478.40元的衣物。被告案發時17歲,已有四項定罪紀錄,其中三項涉及不誠實罪行,並正因販運危險藥物服刑。
被告人陶志堅承認兩項盜竊罪、一項企圖盜竊罪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控方同意將另一項盜竊控罪留在法庭檔案。2017年12月1日及13日,被告人在三間商店使用偽造信用卡購買或企圖購買物品,涉案總值港幣77,332.5元;其中兩次交易成功,一次因讀卡機不能讀取而未遂。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人,並在其銀包內搜出五張偽造信用卡。被告人有多項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前科,且沒有作出賠償。
被告人黃智航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宗案件於2021年7月19日發生在「唯一燒鵝」,被告人撬開密碼鎖後進入,偷取港幣1,000元。第二宗於2021年8月8日發生在「超記美食館」,被告人經外賣窗戶進入並撬開鐵盒,偷取港幣12,000元。被捕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兩案,並表示部分款項已經花用。案發時被告人失業,過往有八項同類入屋犯法定罪紀錄。
2020年4月,麥鎮顯(第一被告)與具楚曜(第二被告)及另一男子在西貢挾持李恒基,並取去其財物及由其看管的私家車。李其後被帶到村屋,以鐵鏈綑綁在廁所內,頭部被膠紙包裹並遭淋上白電油,皮膚因而受傷。他最終自行掙脫並求助。警方翌日尋回私家車及大部分財物,並在酒店房間搜出第一被告持有的少量大麻和甲基苯丙胺。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及非法禁錮罪成,並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第二被告承認搶劫及非法禁錮罪。
本案涉及第一被告麥鎮顯(D1)及第二被告具楚曜(D2)。2020年4月12日,PW1在西貢勝記海鮮酒家與朋友聚會時,被D2、男子甲及D1帶離現場,並由D1駕駛PW1保管的私家車前往鹿尾村一間村屋。PW1在屋內被脫去衣物、以鐵鏈綑綁在椅上、封住頭部,並被淋潑帶有電油氣味的液體。其銀行戶口及財物亦被取走。PW1其後逃脫並報警。D2已承認搶劫及非法禁錮,D1則否認該兩項控罪,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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