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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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繼峰
HKSAR v. LAM MAN CHUNG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傑成 (又名吳鐵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永勝
HKSAR v. RAI ATIQULLAH KHAN AND ANOTHER
HKSAR v. CHING MAN LONG REX
被告承認並被裁定三項盜竊罪 (theft) 及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2022年5月,被告先後接觸三名在網上招攬客戶的保險代理人,假稱有意了解保險計劃,安排在咖啡店或餐廳會面。代理人離座期間,被告取走其手袋及信用卡,並在Apple Store冒充持卡人購買iPhone。實際損失共73,491港元,四張信用卡的潛在損失則達458,000港元。被告有33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過往定罪。
HKSAR v. WONG HO HANG AND ANOTHER
D1 WONG HO HANG 以虛假聲稱獲物業擁有人授權出租住宅單位,向不同租客收取按金及預繳租金;部分支票不能兌現,另有租客付款後未能取得單位。D1就四項欺詐罪(Charges 5、6、8及11)被定罪,其中兩項在審訊開始時認罪。D2 LAM YUK LUNG 將銀行戶口交由D1使用,涉及三筆共27,000港元、被指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款項,因處理該財產而被裁定洗錢罪成。兩名被告均請求判處社會服務令。
HKSAR v. WONG HO HANG AND ANOTHER
D1 WONG HO HANG 以虛假聲稱獲物業擁有人授權出租住宅單位,向不同租客收取按金及預繳租金;部分支票不能兌現,另有租客付款後未能取得單位。D1就四項欺詐罪(Charges 5、6、8及11)被定罪,其中兩項在審訊開始時認罪。D2 LAM YUK LUNG 將銀行戶口交由D1使用,涉及三筆共27,000港元、被指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款項,因處理該財產而被裁定洗錢罪成。兩名被告均請求判處社會服務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植新
被告人莫植新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7(1)條。2022年3月,他與受害人進行一次虛擬貨幣泰達幣交易,先建立信任。2022年4月2日,被告致電游說受害人再次購買泰達幣,受害人攜港幣100萬元到尖沙咀交款。被告以回辦公室點算為由離開後失聯,並關閉相關網上專頁。被告其後被捕,承認按他人指示收取及轉交款項,並獲取港幣4萬元報酬。辯方指其僅為運錢者,且至收款時才知悉是騙局,法庭不予接納。
HKSAR v. ABDUL SAMEER AND ANOTHER
HKSAR v. AU YEUNG KA WAI AND ANOTHER
HKSAR v. REZAUL MOHAMMA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智豐
被告人於2020年以港幣965萬元購入譽港灣一個住宅單位,向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申請八成按揭,並向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按揭保險。為取得較高成數貸款,他在多份文件中聲明購入物業後會自住。貸款及保險獲批後,他在成交當日簽署放租代理協議,兩日後出租物業,從未入住。控方指他在申請期間已意圖出租,故以虛假自住聲明誘使銀行及按證保險公司批准申請。
HKSAR v. WONG CHI MING
被告曾任香港警務處警長,退休後獲合約重新聘用。他承認多項控罪,包括向下屬及前上司索取或接受貸款、在退休申請及警察信用合作社貸款申請中隱瞞巨額債務,以及要求下屬刪除訊息並在廉政公署調查時隱瞞借貸往來。部分貸款未有償還。被告初次有機會即認罪,並以長期服務、悔意及失去職業和退休金等作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