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U SHUN MAU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警方在2011年1月25日凌晨看見二人離開荃灣楊屋道一處物業,約兩小時後再發現D2駕駛一輛掛上假車牌的電單車,D1則坐在後座。警方截查時,D1推撞及踢警員,令警員手部擦傷;其袋內有兩支電槍及一把摺刀,並有絲襪、口罩、膠帶、手套和電線等物品。D1稱受朋友所託保管物品以收取500元。電單車原車牌為NK9088,早前遭盜竊;D2承認偷車自用、訂製假車牌,且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D1及D2各有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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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警方在2011年1月25日凌晨看見二人離開荃灣楊屋道一處物業,約兩小時後再發現D2駕駛一輛掛上假車牌的電單車,D1則坐在後座。警方截查時,D1推撞及踢警員,令警員手部擦傷;其袋內有兩支電槍及一把摺刀,並有絲襪、口罩、膠帶、手套和電線等物品。D1稱受朋友所託保管物品以收取500元。電單車原車牌為NK9088,早前遭盜竊;D2承認偷車自用、訂製假車牌,且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D1及D2各有刑事紀錄。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11年2月8日凌晨,他非法進入將軍澳一間麥當奴餐廳,企圖盜取捐款箱,遭職員發現,及後被警方拘捕。被告人32歲,已離婚,與父母同住,並有17項刑事紀錄,大部分涉及盜竊罪,但沒有入屋犯法罪紀錄。
被告為執業律師,受多名客戶委託處理訴訟、遺產及物業交易。她收取客戶款項後,因律師事務所出現財政問題而挪用款項周轉,包括廖遠湘夫婦的賠償款及客戶帳戶結餘、文玉嬌的按揭贖回款、黃美歡夫婦的七十五萬元賠償,以及曾維光的物業交易款。她其後以不實說法拖延退款,並向黃美歡出示虛假信件及法律意見,掩飾已完結的索償。她承認第三及第六項盜竊罪,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被告陳小玲是來自內地的旅客,於2010年8月5日聯同兩名同黨,以祈福及保佑獨子平安為藉口,向一名八十歲、患有腳痛的老婦行騙,騙取超過十六萬港元現金及首飾,財物其後未能追回。被告其後再度來港時被捕,警方在其房間發現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及指紋證據。她亦承認在賓館桌上取走一張屬於他人的八達通卡。被告原被控串謀詐騙、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盜竊;她承認後兩項控罪,第一項則留在法庭檔案。
第一被告Yu Ka-fai與第二被告Yu Ka-leong為兄弟,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第二被告另被裁定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成。2010年5月6日,兩人在公園接近約十四歲的PW1。第一被告以摺刀指向PW1腹部,要求交出五十港元並威脅殺害他;第二被告撞向PW1,自稱屬水房三合會,並試圖從其褲袋取出錢包。PW1逃脫,未有財物被取走,亦沒有受傷。兩名被告案發時分別為十四歲半及十六歲八個月。
被告於1994年冒認梁紹華身分,開設兩間名稱相近的公司,租用辦公室、刊登招聘廣告及開立銀行戶口,以假名向鐘錶配件及服務供應商取得貨物和服務,總值1,228,578.70元,實際損失1,131,354.70元。他又簽發明知不能兌現的支票拖延付款。被告其後利誘及指示僱員向警方作假證供,並在獲准保釋後缺席審訊,逃避追捕逾十三年,至2010年11月返港時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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