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家興
被告人林家興於1994年假冒他人身份(梁紹華)開設兩間鐘錶公司,透過租用辦公室、招聘員工及印製名片營造假象。他以欺騙手段向多名供應商取得價值約122萬港元的貨品及服務,並開出無法兌現的支票以拖延付款,造成總損失逾110萬港元。此外,他曾利誘員工向警方提供假證供以掩飾罪行,並於1997年棄保僭逃至內地長達13年,直至2010年回港辦理母親後事時被捕。
本案涉及多項刑事控罪的量刑問題。核心 legal issues 包括:(1) 涉及大規模精心策劃的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及 Evasion of liability by deception 之量刑起點;(2) 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的嚴重程度;(3) 棄保僭逃(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的量刑;(4) 被告在內地被臨時寄押的時間是否應在香港刑期中予以扣減。
法官認為第一至十四項控罪屬於同一精心策劃的詐騙計劃,涉及金額大且影響社會誠信,故設定量刑起點為45個月,因被告承認控罪獲 1/3 扣減。對於妨礙司法公正,法官強調必須阻止利誘證人作假證供的行為,但考慮其並無意圖傷害他人,定為獨立事件分期執行。關於棄保僭逃,法官認定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即時監禁。最後,法官行使酌情權,將被告在內地因本案相關原因被臨時寄押的 8.5 個月時間,在總刑期中給予 5 個月的扣減。
引用香港法例第 210 章 <盜竊罪條例> 第 17(1) 條及第 18B(1)(b) 條,以及第 221 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 9L(1) 條。
被告被裁定多項罪名成立。判決如下:(1) 第1-14項控罪每項監禁27個月,同期執行;(2) 第15項控罪監禁8個月,分期執行;(3) 第16項控罪監禁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共41個月,其中3個月與另一案件 (E/2244/97) 同期執行。
本案顯示法庭對精心策劃且涉及冒名頂替的詐騙行為採取嚴厲態度。同時,法官在處理跨境執法合作時,會考慮被告在內地被扣押的實際情況,酌情在最終刑期中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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