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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6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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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10 年第 7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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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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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韓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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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G 日期: 2011 年 4 月 18 日下午 2 時 19 分 G
出席人士: 外聘律師 Mr James TZ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Selwyn S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H
人
I 控罪: (1)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I
(2)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J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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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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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被告人被控: M
1. 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a)及(4)條和第 200
N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 N
2. 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a)及(4)條;
O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條。 O
P 被 告 承 認 第 二 項 控 罪 及 同 意 案 情 , 被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 經 控 方 申 請 , 第 一 和第三項控罪留在法 P
庭檔案,除非獲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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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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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0 年 6 月 1 日,下午六時左右,被告帶備手套進入受害鮮果店的閣樓 爆竊,偷去一把刀
連刀套和硬幣共 14 元。現場警誡下被告承認爆竊並聲稱用前述的刀作自衛用途。案中失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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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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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現年 41 歲,長時間無業, 與母親居住。被告過往有七次刑事紀錄,當中有兩次涉及不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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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及一次涉及暴力。提訊階段為被告提取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建議住院令,並指出 2007 年被
告精神健康轉差,接受四個月住院治療後好轉,改為門診治療,但 2010 年 4 月起沒有依時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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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 , 在 5 月 曾 吸 冰 毒 , 因本案被扣押後被送往接受精神科治療,情況稍見好轉。被告在前述
報 告 建 議 後 已 被 扣 押 愈 3 個月期間應繼續接受治療,故再爲其提取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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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考慮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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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被 告 再 提 的 精 神 科 醫 生 報 告 顯 示 被 告 扣 押 期 間 經 適 當 治 療 後 病 情 逐漸轉好 , 惜因被告拒絕
帶 監 管 的 住 宿 安 排 , 故 仍 有 不 依 時 覆 診 的 顯 注 風 險 令 病 情 轉 差 的風險 , 但現階段不需要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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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療 , 只 需 要 繼 續 接 受 門 診 治 療 。 現 其 母 親 及 居 住 在 附 近 的 妹 妹 均 表示會盡力提醒被告服藥
和覆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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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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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 為 非 住 宅 爆 竊 , 一 般 的 量刑起點爲 30 個月監禁。注意被告因本案已被扣押愈 10 個月,
G 另 本 案 所 引 致 的 滋 擾 有 限 及 無 造 成 實 際 損 失 ; 注 意 被 告 之 前 對 於 本 身的精神健康問題未能正 G
面 面 對 , 造 成 多 番 因 沒 有 遵 照 醫 生 指 示 接 受 治 療 和 服 藥 引 致 病 況 轉 差 , 令自己受困擾的同時
H 亦 令 病 情 惡 化 , 認 為 其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是 導 致 其 干 犯 本 案 的 主 因 。 考 慮 後 將量刑起點調低一年 H
至 18 個月, 被告承認控罪獲 1/3 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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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J 第二項控罪 判處 12 個月監禁 J
期間須要接受適當的精神科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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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舜儀
M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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