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玲案 DCCC1250/2010

街頭行騙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街頭行騙及盜竊判囚共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15/4/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小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陳小玲是來自內地的旅客,於2010年8月5日聯同兩名同黨,以祈福及保佑獨子平安為藉口,向一名八十歲、患有腳痛的老婦行騙,騙取超過十六萬港元現金及首飾,財物其後未能追回。被告其後再度來港時被捕,警方在其房間發現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及指紋證據。她亦承認在賓館桌上取走一張屬於他人的八達通卡。被告原被控串謀詐騙、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盜竊;她承認後兩項控罪,第一項則留在法庭檔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街頭祈福黨騙案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遲延認罪、願意賠償、無刑事紀錄及家庭背景可獲多少減刑。另須決定盜竊八達通卡的刑期,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屬典型的結黨街頭行騙,受害人年長,損失幾乎為其全部積蓄,且財物無法追回,故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三年半。被告願意賠償約四萬元,獲減六個月;她在審訊期間才認罪,不能享有三分之一的及早認罪扣減,但因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給予六分之一扣減,刑期定為三十個月。女兒患病及家庭情況不構成減刑理由。盜竊罪量刑起點為九日,認罪後減至六日;考慮整體刑責後,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秀蘭,確認糾黨街頭行騙的量刑基準通常為三年至三年半,每增加一項控罪可考慮加刑六個月,並須按個案決定是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升刑罰。該案亦引用 HKSAR v Ye Yaliu and others、HKSAR v Huang Yu Huan & anor 及 HKSAR v Liang Yaqiong & Others。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二項控罪判監禁三十個月;第三項控罪判監禁六日,與前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個月。被告須賠償港幣36,000元及犯人財物包內列明的各種現金。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街頭結黨行騙須具阻嚇性的刑罰,家庭背景通常不是減刑因素。遲延認罪不能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但如能節省審訊資源,仍可獲有限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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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街頭祈福行騙通常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結黨街頭行騙的量刑基準通常為三年至三年半,須按案情調整。本案因受害人年長、損失重大及財物未能追回,起點為三年半,扣減後判囚三十個月。

Q.審訊期間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審訊期間才認罪,不能享有通常三分之一的扣減;但若認罪可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法庭仍可酌情給予較少扣減。本案因此獲六分之一扣減。

Q.街頭行騙罪犯的家庭困難可以減刑嗎?
A.

被告以女兒患有哮喘及家庭情況求情,但法庭認為她在犯案前已知悉女兒病情,家庭背景不是減刑理由。因此,本案沒有因家庭情況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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