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劍輝
被告人於2011年2月8日零晨非法進入將軍澳的一間麥當勞餐廳,企圖盜取捐款箱,隨後被職員發現並被警方拘捕。被告人年屆32歲,離婚,與父母同住,且擁有17項刑事紀錄(主要為盜竊罪),但此前並無入屋犯法紀錄。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對被告人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量刑 (Sentencing)。辯方律師提出被告人因毒癮而犯案,試圖以此作為減刑理由,但法官認為這並不構成合法的減刑因素。
法官根據量刑原則,認定進入非民居爆竊案件的一般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為兩年半監禁。由於被告人雖有多次盜竊紀錄但首次犯下入屋犯法罪,法官決定不提高一般刑罰。最終根據認罪 (plea of guilty) 的原則,在起點基礎上扣減三分之一刑期。
未有特別引用
被告人被判監禁二十個月。量刑計算方式為:起點兩年半監禁,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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