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FUNG FUK CHEUNG
被告FUNG FUK CHEUNG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2016年1月21日早上約9時35分,他在旺角上海街Wellcome超級市場內吃下一瓶價值12.90元的豆類食品,離開時被經理截停,並在警誡下承認沒有金錢付款。警方其後在其袋內搜出五發適合Ruger 10/22步槍發射的.22吋LR實彈。被告有45項定罪紀錄,其中15項涉及盜竊,並於剛服刑完畢五日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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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FUNG FUK CHEUNG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2016年1月21日早上約9時35分,他在旺角上海街Wellcome超級市場內吃下一瓶價值12.90元的豆類食品,離開時被經理截停,並在警誡下承認沒有金錢付款。警方其後在其袋內搜出五發適合Ruger 10/22步槍發射的.22吋LR實彈。被告有45項定罪紀錄,其中15項涉及盜竊,並於剛服刑完畢五日後犯案。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均承認控罪。2015年9月10日凌晨,他在天水圍住宅大廈兩個單位外先後縱火,並在住所管有供吸食冰毒的器具。2015年10月26日,他利用未獲僱主授權保留的後門匙進入任職的電器店,從收銀機取去約460港元,翌日放回部分款項作補償。被告有吸毒問題及過往定罪紀錄,並在犯下爆炸案後、候審保釋期間犯下爆竊罪。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均承認控罪。2015年9月10日凌晨,他在天水圍住宅大廈兩個單位外先後縱火,並在住所管有供吸食冰毒的器具。2015年10月26日,他利用未獲僱主授權保留的後門匙進入任職的電器店,從收銀機取去約460港元,翌日放回部分款項作補償。被告有吸毒問題及過往定罪紀錄,並在犯下爆炸案後、候審保釋期間犯下爆竊罪。
第二被告人霍偉倫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處理贓物罪 (conspiracy to handle stolen goods) 罪名成立。案情指他與「余子」協議,協助收取對方利用他人信用卡資料從「官燕棧」網站購買的現金券、罐裝鮑魚、燕窩及蟲草膠囊,總值22,303港元,並安排送往秘書公司。警方已識破騙局,第二被告人到場取貨時被捕,因此商戶及信用卡持有人均沒有實際損失。被告人現年31歲,有多項涉及暴力、不誠實及盜竊的案底。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及一個涉嫌偽造信用卡集團。第一被告使用偽造信用卡在 Rimowa Fareast Limited 購買兩個行李箱,並將行李箱交給第三被告曹家楠,由其駕駛 SC9168 運送。警方其後在第三被告經常居住的單位及車輛內搜出贓物、66張偽造信用卡、未完成的偽造信用卡及製作工具。第三被告否認處理贓物、管有虛假文書及管有製造工具,聲稱只是從事參茸海味銷售並借車給朋友。
被告承認勒索罪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事主在油麻地經營運輸公司,其貨車因車匙留在匙孔內而被盜。被告其後多次致電事主,聲稱認識偷車賊,要求港幣二萬元贖金才交還貨車。事主在喬裝警員陪同下與被告會面,被告收取假稱裝有贖金的信封;警員表露身份後,被告反抗並推開警員,遭埋伏警員制服後仍掙扎一至兩分鐘。貨車其後尋回,未有警員受傷。
本案涉及安盛百慕達的「全蓄4系II儲蓄計劃」。陳佳慧是滙豐客戶經理,負責管理客戶孫珏的賬戶;她在辦公時間向孫推介安盛保單,並將其介紹給盧書緯,事後透過多個銀行賬戶收到五十萬元。李廷遠是華匯的登記業務代表,從未接觸孫珏,卻在投保文件上以理財顧問及見證人身分簽署,聲明已解釋保單及見證簽署。安盛依賴該聲明批核保單,並向華匯支付逾一百二十三萬元佣金。陳佳慧原被控的另一項欺詐罪因控方不提出證據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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