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UNG FUK CHEUNG DCCC348/2016
管有實彈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UNG FUK CHEU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FUNG FUK CHEUNG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2016年1月21日早上約9時35分,他在旺角上海街Wellcome超級市場內吃下一瓶價值12.90元的豆類食品,離開時被經理截停,並在警誡下承認沒有金錢付款。警方其後在其袋內搜出五發適合Ruger 10/22步槍發射的.22吋LR實彈。被告有45項定罪紀錄,其中15項涉及盜竊,並於剛服刑完畢五日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起點及整體刑期。被告主張,因盜竊物價值低且出於飢餓,應以三個月監禁為起點;彈藥部分則因只有五發、火力較低及沒有證據顯示擬作非法用途,應從較低刑期起算。控方立場則受法院對累犯及無牌管有彈藥須具阻嚇性的原則所規限。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方法,並因認罪給予完整扣減。盜竊罪方面,雖然被告屬屢犯者,考慮貨品僅值12.90元,仍以三個月監禁為起點,認罪後判兩個月。無牌管有彈藥罪沒有固定刑罰幅度,但須採取嚴格及具阻嚇性的取態;應考慮彈藥種類、是否由被告攜帶,以及是否有非法用途意圖。由於只有五發較低威力彈藥,且無非法用途證據,以三年為起點,認罪後判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e Wing Kit [2015] 4 HKLRD 466支持低價商店盜竊以三個月為起點。HKSAR v Chan Chi Fun [2006] 1 HKLRD 128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Kwok Chi、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n Shen強調無牌槍械及彈藥罪須具阻嚇性。R v Man Hung Pui則指出管有彈藥通常較管有槍械輕,並提供四年起點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罪均被定罪。盜竊罪判監禁兩個月;無牌管有彈藥罪判監禁兩年。兩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零兩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低價商店盜竊即使涉及屢犯者,仍須按損失價值及具體情節量刑;但無牌管有實彈具有公共安全風險,通常需要嚴厲及具阻嚇性的刑罰。認罪可獲完整扣減,但不會消除累犯及罪行性質的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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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取低價食品會被判監禁多久?
法庭考慮被告的累犯紀錄、食品僅值12.90元及認罪後,以三個月為起點並扣減至兩個月監禁;本案盜竊罪確實判囚兩個月。
Q.無牌管有五發實彈會被判多久?
無牌管有彈藥須採取嚴格及具阻嚇性的量刑方針。法庭以三年為起點,因認罪扣減至兩年;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兩年。
Q.兩項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時執行嗎?
法庭認為盜竊與無牌管有彈藥是獨立罪行,應連續執行。因此,本案兩個月及兩年的刑期合共連續執行兩年零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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