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I KA HO
DCCC775/2017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 Yim18/1/2018[2018] HKDC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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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三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提出的控罪,包括兩項縱火及一項企圖縱火。2017年6月20日,他在沙田美惠大廈16樓及22樓的垃圾桶投下未熄滅的香煙,令垃圾起火;兩日後,他在同一大廈8樓走廊以打火機點燃垃圾桶。被告稱因工作壓力而為了取樂縱火。火勢規模很小,沒有使用助燃劑,亦未有蔓延。被告曾有六項與本案不同類的定罪,最近一次距本案逾14年;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沒有發現他患有相關疾病。
被告董忍華被裁定企圖欺詐罪罪成。他虛稱自己是上上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並獲授權以該公司持有的九龍廣東道物業申請按揭貸款。他向理財易有限公司提交多份虛假文件,企圖誘使貸款經理批准二百萬港元貸款及付款。涉案物業實際由上上居持有,該公司董事否認曾出售股份或委任被告。被告在貸款申請期間持有相關文件及印章,貸款最終未有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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