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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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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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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7 年第 21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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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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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H 方鏗強 Gordon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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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方家強 Gordo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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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K
日期: 201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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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署理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Mr Ivan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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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區
N Ms Olivia Tsang,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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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 牌 管 有 槍 械 及 彈 藥 ( Possession of arm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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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munition without a li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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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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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分別是兩項刑事毁壞罪
C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0 (1) (控罪一和控罪二) 和 C
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38 章《火器及彈藥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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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13 (1) 及(2)條 (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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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 刑事毁壞罪涉及關於在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這兩 F
個月期間,有人以丫义或氣槍射擊兩處分別位於港島般咸道及九龍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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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街的解放軍軍人宿舍的窗戶,導致每處建築物均有一扇窗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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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 至於槍械罪則涉及一把手槍型的氣槍 (經專家測試後發 I
現以塑膠彈發射槍口能量是 2.16 焦耳,而以金屬彈發射則有 3.77 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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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和 4,313 枚塑膠 BB 彈及 602 枚金屬 BB 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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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4. 警方經多月深入調查後,在事發後大約半年左右,在 2016 L
年 8 月 15 日,當被告人從澳洲乘機回港時在機場把他拘捕。警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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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到其父母位於港島旭龢道的住所搜查,在被告人的房間內找到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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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大量氣槍使用的塑膠彈及金屬彈,當時氣槍及彈藥是收藏在一個上
O 鎖的旅行袋內,並擺放在一個上了鎖的地櫃內。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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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件發生後,被告人向一名女精神科醫生 Dr. Chen 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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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他向醫生承認那些毁壞的事情是他的所為,他以丫义射擊般咸
R 道的軍人宿舍的窗戶,而在歌和老街那一次,他就利用氣槍。不過, R
每一次他都是受到聲音的驅使而幹出這些毁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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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醫生確診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並認為被告人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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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毁壞行為的時候,當時是受到這些精神問題所困擾。同時,陳醫
C 生認為被告人亦有其他的問題,例如他的智商比一般人為低,而且被 C
告人也有自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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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鑒於被告人以上所述的問題,本席把判刑押後兩星期以便
F 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考慮醫院令是否適合。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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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分別由 Dr. Siu 和 Dr. Hariman 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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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本席席前,兩位醫生均認為被告人過往曾患有精神及自閉的問
I 題,但其目前精神狀況良好,一切穩定並不需要接受入院的治療,建 I
議在外覆診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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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人現年 40 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兩名
L 子女,分別 9 歲兒子和 7 歲女兒,太太與子女目前正在澳洲生活。律 L
師說被告人與太太的關係一直不佳,但經過本案之後,他倆的關係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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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改善的跡象。太太打算下月來港探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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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0. 在 13 歲時,被告人舉家移民澳洲,他在當地完成中學但 O
成績並不理想,每科都不合格。除了曾短暫當過文員及電腦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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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或許由於他的自閉和精神問題,他一輩子基本上沒有認真地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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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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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給法庭參閱,信件來自其本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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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中學同學及教會的牧師。牧師指出被告人自從 2016 年 8 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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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教會的聚會,自此,非常投入教會生活。被告人為人熱誠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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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幫助朋友,待人友善;他也特別關心社會上的弱勢,積極參與教
C 會在深水埗天橋底服侍露宿者的「守護兄弟行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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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學同學道出被告人在中學時期,在校內受到同學欺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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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覺得他當時似有點精神問題,但為人沒有害人之心,只有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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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父親在其信中指出自己忽略被告人在成長過程中所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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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導致他患上精神病,他有感自己需負上絕大部份的責任。他
I 確保日後好好監管他,保證他以後絕不會作出違法的事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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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其信中,被告人要求法庭給予他一次改過的機會,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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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不會再犯,嚴守香港法律,也會定期前往精神科覆診及積極參與精
L 神康復活動、訓練及課程,日後回饋社會。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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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人的破壞行為,從整體來看,並非屬於相當嚴重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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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至於他管有的那支手槍型氣槍,超出法例規定的 2 焦耳 8% (使用
O 塑膠 BB 彈) 至 88% (使用金屬 BB 彈),並非什麼超強火力的槍械。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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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 Chiu Yu To CACC 104/2000 一案,該上訴人承認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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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劫罪,原審時被判 4 年監禁,上訴後獲判感化令。犯案時該上訴人
R 患有精神病,法庭曾替他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最終的報告是建議被 R
告人接受 4 至 6 個月的入院令,但原審法官沒有接受建議反而判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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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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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以上是一宗醫務所行劫案件。該上訴人持刀威脅醫生交出
C 金錢,但上訴庭認為案中至少有兩點頗為奇特:第一,該上訴人到醫 C
務所登記交出其駕駛執照作為身分證明並向護士提供其住址;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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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劫後他仍留在現場相當長時間直至警方到來把他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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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8. 上訴庭認為以上兩點與其後醫生在報告中所述的不無關 F
係。醫生形容被告人自 1999 年 9 月開始便感覺得不安全及有人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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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黑社會的人想傷害他,也同時聽到聲音。他相信唯一可以擺脫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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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擾的方法就是坐牢,因此他希望藉打劫醫務所來實現這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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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上訴庭為該上訴人重新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這回醫生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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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議他入院接受治療,因為他服用了新藥,其精神狀況已大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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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在這情況下,上訴庭最終頒下感化令,期間該上訴人需要入住一
L 些中途宿舍接受精神治療。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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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以上案例,該上訴人犯下的是嚴重刑事罪行,而上訴庭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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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他,主要原因是認為該上訴人在犯案時是受到其精神問題所困
O 擾,他所需要的是治療多於懲罰。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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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與本案相比,行劫當然比本案的情節嚴重得多,但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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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就是他們犯案時都是受着精神問題的困擾。本案的被告人是聽到
R 聲音着他去做出那些破壞的行為,他抗拒不了才犯下本案的罪行。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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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根據有關精神科醫生的意見,被告人目前的精神狀況已經
T 穩定下來,他只需在外繼續覆診便可以了。考慮到被告人過往亦曾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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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找私家精神科醫生協助,被告人及其家人已了解到被告人的問題,
C 本席相信他日後如有需要也會主動尋求醫生的幫助,因此本席不打算 C
替其索取感化報告處理他現已受控的精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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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被告人已因索取報告而被羈留兩星期,考慮到本案的犯案
F 情節,特別是被告人犯案時的精神狀態,本席認為判處一段短刑期已 F
足以反映本案罪行可有的嚴重性。在此順帶一提,被告人所面對的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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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控罪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13 條屬於「例外罪行」,根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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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不能判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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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最後,本席判處被告人每項控罪入獄兩星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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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刑期為兩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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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小民 )
M 區域法院法官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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