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棨語
DCCC398/2019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0/12/2019[2020] HKDC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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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3日清晨,警方在萬宜水庫東壩監察發現兩批人士向涼亭移動。第一批6人(含5名越南籍未獲授權進境者)在涼亭等候,隨後由第四被告人接載的市區的士接走其中5人。第二被告人與第三被告人及一名越南女子Pham在轉角位置徘徊,隨後與第一及第四被告人會合,之後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登上的士離開。警方拘捕被告人後,發現其管有對講機、望遠鏡等設備。第二被告人招認負責將人從內地坐船帶往香港,第四被告人招認前往西貢接越南朋友。
四名被告(D1-D3為老撾公民,D4為中國內地公民)於2018年5月前往匯豐銀行,企圖使用偽造的定存單(金額高達63億美元)及授權書進行轉賬。D4負責提供偽造文書,D1-D3則協助陪同及翻譯。他們在銀行被捕,隨後D4承認使用虛假文書,D1-D3承認管有虛假文書。
被告人黃曉昇於2017年10月22日在蘭桂坊一會所與受害人X喝酒。X在醉酒及嘔吐狀態下被被告人帶往其位於葵馥苑安葵閣的住所。被告人在X反對及掙扎的情況下,兩次與其發生非自願性行為,且均未採取避孕措施(未使用安全套)並在X體內射精。X隨後報警,被告人於翌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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