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ERNI-WAHYUNING DCCC638/2019

替人申請虛假簽證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被告八項罪成,三項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Newman Wong27/5/2020[2020] HKDC 3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ERNI-WAHYUN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Newman Wong(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經營 J’S Employment Agency,涉及外籍家庭傭工的入境及僱傭簽證申請。控方指被告收取費用,安排虛假的僱傭合約及支援文件,使入境事務處相信申請人受所列僱主僱用,從而批准本不會批准的簽證;另指被告在五宗申請中使用經篡改的銀行存摺或存款證明。四名涉案申請人及多名僱主作供,部分申請人本身亦因串謀詐騙被定罪。被告選擇不作供。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控方證人能否可靠辨認被告為串謀者;被告是否與申請人達成串謀詐騙協議;她是否使用明知或相信為虛假的文書;以及控方是否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各項控罪。辯方主要質疑證人記憶、證詞矛盾、辨認程序及被告與文書的聯繫。

判決理由

法院以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疑點標準逐項評估控罪。對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法院認為申請人與被告就向入境事務處作出虛假陳述已有協議,足以構成串謀;兩名當事人已足夠,不必證明其他共謀者身份。對使用虛假文書 (using a false instrument),《刑事罪行條例》第69(a)(vii)條要求文書是在實際並非如此的情況下製作;經篡改的銀行文件符合定義。雖無直接證據證明誰篡改文件,但文件由被告取得、其代理地址出現在申請上,唯一合理推論是由被告使用。第一項串謀控罪因證人對接觸年份及交易的混淆而留下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Crimes Ordinance》(Cap 200)第69(a)(vii)條界定虛假文書,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第65B及65C條處理書面證供及承認事實。法院亦參考 Archbold Hong Kong (2020) 第14-2及14-20段的辨認指引,認為照片辨認程序公平,且庭上辨認並非首次辨認。未有特別引用判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第2、4、6至11項控罪罪名成立,共八項;第1項控罪罪名不成立。第3及第5項因控方不提出證據而獲判無罪。判決理由未處理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串謀可由兩人之間的協議成立,無須證明所有可能共謀者。被告保持緘默不會導致不利推論。即使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誰篡改文件,法院仍可根據整體環境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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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外籍傭工安排虛假僱傭合約會否犯罪?
A.

如安排虛假僱傭關係以誘使入境事務處批准簽證,可能構成串謀詐騙。本案法院接納被告與三名申請人達成協議,判第2、4及6項串謀控罪成立。

Q.使用篡改銀行存摺申請簽證是否屬使用虛假文書?
A.

在銀行文件被篡改並提交入境事務處,而使用者知道或相信文件虛假的情況下,可構成使用虛假文書。本案法院裁定五項相關控罪均成立。

Q.被告不作供,法院可否因此裁定有罪?
A.

被告有權保持緘默,法院不得僅因其不作供而作出不利推論。本案法院依靠證人辨認、文件及整體環境證據定罪,而沒有因被告沉默而推定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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