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AND ANOTHER
本文件為一份更正啟事 (corrigendum),旨在更正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06年11月3日就CAAR2/2006及CACC536/2005兩宗案件所作判決中的筆誤。CAAR2/2006涉及律政司司長對潘永基及廖振邦提出的覆核申請,而CACC536/2005則為廖振邦提出的刑事上訴。更正內容涉及判決書第4頁第I行第4段及第7頁第M行第8(5)段的文字錯誤。
精選 323 宗 民事程序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文件為一份更正啟事 (corrigendum),旨在更正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06年11月3日就CAAR2/2006及CACC536/2005兩宗案件所作判決中的筆誤。CAAR2/2006涉及律政司司長對潘永基及廖振邦提出的覆核申請,而CACC536/2005則為廖振邦提出的刑事上訴。更正內容涉及判決書第4頁第I行第4段及第7頁第M行第8(5)段的文字錯誤。
本案源於上訴人(原審第一及第二被告)提出的一項申請,要求法庭指示雙方就庭審筆錄的翻譯達成一致意見。上訴聆訊已定於2010年9月16日進行,上訴人需在9月2日前提交上訴文件夾。上訴人希望引用原審中辯方證人證詞的中文筆錄,並已自行選取相關部分翻譯成英文,共約250頁。由於時間緊迫,法庭傳譯員無法及時完成翻譯認證。上訴人曾嘗試徵求答辯人(原審原告)同意,在沒有認證的情況下接納翻譯本,但答辯人拒絕,並要求上訴人提供第二被告的完整證詞筆錄作為同意的條件。
申請人Kaur Paramjit女士於2012年1月5日在「新長發快餐」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她最初向被認為是餐廳老闆的Li On Na女士(第一答辯人)提出僱員補償訴訟,並獲得了缺席判決。然而,第一答辯人聲稱她已於2011年11月11日將餐廳業務轉讓給He Xiao Ying女士(第三答辯人)。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第二答辯人)隨後申請加入訴訟並撤銷缺席判決。法院於2016年9月28日撤銷了缺席判決。申請人隨後申請將第三答辯人加入訴訟。第三答辯人作出認可付款 (sanctioned payment) 後,申請人接受了該付款,並就訟費責任提出傳票申請。
本案涉及四宗在高院合併審理的訴訟(HCA1957/2005, HCA2196/2005, HCA886/2007, HCA714/2007),以及一宗相關訴訟(HCA2134/2005)。訴訟雙方為兩個公司集團:Big Island集團(原告方)和Wu Yi集團(被告方)。這些訴訟源於兩集團在1999年至2004年間的商業往來和合作。本判決處理兩項申請:一是Wu Yi方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命令第4條規則第9款(O.4 r.9)提出的指示申請,要求將HCA714/2007與其他三宗案件合併審理或緊接審理;二是Big Island方提出的剔除(striking out)對方答覆書(Rejoinder)部分段落的申請。
本案涉及四宗在高院合併審理的訴訟(HCA1957/2005, HCA2196/2005, HCA886/2007, HCA714/2007),以及一宗相關訴訟(HCA2134/2005)。訴訟雙方為兩個公司集團:Big Island集團(原告方)和Wu Yi集團(被告方)。這些訴訟源於兩集團在1999年至2004年間的商業往來和合作。本判決處理兩項申請:一是Wu Yi方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命令第4條規則第9款(O.4 r.9)提出的指示申請,要求將HCA714/2007與其他三宗案件合併審理或緊接審理;二是Big Island方提出的剔除(striking out)對方答覆書(Rejoinder)部分段落的申請。
本案涉及四宗在高院合併審理的訴訟(HCA1957/2005, HCA2196/2005, HCA886/2007, HCA714/2007),以及一宗相關訴訟(HCA2134/2005)。訴訟雙方為兩個公司集團:Big Island集團(原告方)和Wu Yi集團(被告方)。這些訴訟源於兩集團在1999年至2004年間的商業往來和合作。本判決處理兩項申請:一是Wu Yi方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命令第4條規則第9款(O.4 r.9)提出的指示申請,要求將HCA714/2007與其他三宗案件合併審理或緊接審理;二是Big Island方提出的剔除(striking out)對方答覆書(Rejoinder)部分段落的申請。
本案涉及四宗在高院合併審理的訴訟(HCA1957/2005, HCA2196/2005, HCA886/2007, HCA714/2007),以及一宗相關訴訟(HCA2134/2005)。訴訟雙方為兩個公司集團:Big Island集團(原告方)和Wu Yi集團(被告方)。這些訴訟源於兩集團在1999年至2004年間的商業往來和合作。本判決處理兩項申請:一是Wu Yi方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命令第4條規則第9款(O.4 r.9)提出的指示申請,要求將HCA714/2007與其他三宗案件合併審理或緊接審理;二是Big Island方提出的剔除(striking out)對方答覆書(Rejoinder)部分段落的申請。
本案涉及三宗訴訟(「該等訴訟」)及三宗上訴(「該等上訴」),申請人(「華藝各方」)是根據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訟費命令而獲得訟費的當事人。被申請人李先生(「Mr Lee」)是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BIC」)的董事。華藝各方申請將Mr Lee列為非訴訟方,以便根據《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 HCO) 第52A條及《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RHC) 第62號命令第6A條向其追討訟費。華藝各方聲稱Mr Lee是BIC的唯一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並從訴訟中獲益。Mr Lee則以延誤、先前申請失敗、未申請訟費保證金以及原訟法庭無權處理上訴訟費為由反對。
本案涉及三宗訴訟(「該等訴訟」)及三宗上訴(「該等上訴」),申請人(「華藝各方」)是根據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訟費命令而獲得訟費的當事人。被申請人李先生(「Mr Lee」)是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BIC」)的董事。華藝各方申請將Mr Lee列為非訴訟方,以便根據《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 HCO) 第52A條及《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RHC) 第62號命令第6A條向其追討訟費。華藝各方聲稱Mr Lee是BIC的唯一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並從訴訟中獲益。Mr Lee則以延誤、先前申請失敗、未申請訟費保證金以及原訟法庭無權處理上訴訟費為由反對。
本案涉及三宗訴訟(「該等訴訟」)及三宗上訴(「該等上訴」),申請人(「華藝各方」)是根據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訟費命令而獲得訟費的當事人。被申請人李先生(「Mr Lee」)是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BIC」)的董事。華藝各方申請將Mr Lee列為非訴訟方,以便根據《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 HCO) 第52A條及《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RHC) 第62號命令第6A條向其追討訟費。華藝各方聲稱Mr Lee是BIC的唯一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並從訴訟中獲益。Mr Lee則以延誤、先前申請失敗、未申請訟費保證金以及原訟法庭無權處理上訴訟費為由反對。
本案源於2011年12月23日法庭對第二原告人鄭根容先生及其太太發出的限制程序令 (restrictive proceedings order)。自該命令發出以來,鄭先生曾至少五次申請許可發出新程序,但均被法庭拒絕。本次傳票申請,鄭先生要求撤銷該限制程序令,理由是他遭受受託人李日華律師誣蔑,並重複提及破產期間退休金被扣押一事。然而,鄭先生未能提供其他實質內容解釋撤銷申請的理由。
本案源於2008年金融危機,涉及原告(星展銀行)向被告(商人)追討未償還款項。原告聲稱被告於2004年開設證券帳戶並簽署多份協議,其後原告為被告購買的投資產品(包括股票、票據和股票掛鉤票據)投資失敗。原告根據合約條款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但被告未能履行,故提起訴訟。被告抗辯稱與原告有口頭協議,投資應受本金保障,並指控原告的客戶經理作出失實陳述,誘使他簽署合約文件及作出投資決定。被告亦質疑合約條款的有效性,並提出反申索。在審訊前夕,被告申請修訂其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加入基於不合情理交易(unconscionable bargain)衡平法原則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Unconscionable Contracts Ordinance, UCO)的新抗辯理由。
本案源於原告與第一及第二被告於2003年7月4日簽訂的協議,內容涉及原告購買第四被告的股權,以取得開發廈門22號地塊的權利。原告支付500萬人民幣訂金後,第一及第二被告未能交付土地,並於2003年11月終止協議。原告於2005年啟動仲裁程序,仲裁庭於2006年10月裁定被告違約,並命令其「繼續履行協議」。被告其後進行集團重組,導致無法轉讓股權。本案是原告就被告違反履行仲裁裁決的默示承諾而提出的損害賠償評估訴訟,此前已歷經香港各級法院審理,包括上訴庭和終審法院。
原告 Delco Participation B.V. (Delco) 在兩宗訴訟中成功向被告 Fang Ankong (方安空) (Fang) 取得總計港幣6.7億元的判決。由於Fang尚未支付任何款項,Delco申請了判後資產凍結強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及附屬資產披露令 (ancillary asset disclosure orders)。Delco尋求擴大強制令的範圍,以涵蓋Fang以信託或代名人身份為第三方持有的資產,理由是Fang有隱藏資產的傾向。Fang反對此擴大範圍的申請,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以信託形式持有資產,且標準凍結令已足夠。
原告 Delco Participation B.V. (Delco) 在兩宗訴訟中成功向被告 Fang Ankong (方安空) (Fang) 取得總計港幣6.7億元的判決。由於Fang尚未支付任何款項,Delco申請了判後資產凍結強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及附屬資產披露令 (ancillary asset disclosure orders)。Delco尋求擴大強制令的範圍,以涵蓋Fang以信託或代名人身份為第三方持有的資產,理由是Fang有隱藏資產的傾向。Fang反對此擴大範圍的申請,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以信託形式持有資產,且標準凍結令已足夠。
本案源於覃美金女士及梅啟明先生(原告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撤銷其申索,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2012年3月9日駁回了他們的上訴。隨後,覃女士及梅先生申請許可,擬就上訴法庭的判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在申請許可期間,覃女士因未能支付律師費而被頒令破產,其訴訟因由 (cause of action) 轉由破產人的產業的受託人 (trustee in bankruptcy) 管理。受託人決定撤回覃女士的許可申請。本判案書主要處理梅先生的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涉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一宗訴訟的上訴申請。原訟法庭法官於2012年10月24日拒絕第一、第四、第五、第七及第九被告在審訊期間修改其抗辯書的申請。被告方就此拒絕修改的決定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與針對原訟法庭判決的實質上訴一併處理。原告亦就原訟法庭判決中的配股問題提出上訴,並申請修改其上訴通知書及答辯人通知書。
本案涉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一宗訴訟的上訴申請。原訟法庭法官於2012年10月24日拒絕第一、第四、第五、第七及第九被告在審訊期間修改其抗辯書的申請。被告方就此拒絕修改的決定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與針對原訟法庭判決的實質上訴一併處理。原告亦就原訟法庭判決中的配股問題提出上訴,並申請修改其上訴通知書及答辯人通知書。
本案涉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一宗訴訟的上訴申請。原訟法庭法官於2012年10月24日拒絕第一、第四、第五、第七及第九被告在審訊期間修改其抗辯書的申請。被告方就此拒絕修改的決定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與針對原訟法庭判決的實質上訴一併處理。原告亦就原訟法庭判決中的配股問題提出上訴,並申請修改其上訴通知書及答辯人通知書。
原告人因2011年10月21日發生的一宗涉及「新渡輪玖」的撞船事故而受傷,向被告人(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有限公司)提出人身傷害索賠。原告人尋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42(1)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7A(2)條,要求海事處處長披露事故的海洋安全調查報告及相關證人陳述書。海事處處長最初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資料保護原則3為由拒絕披露,並聲稱披露會損害未來調查的坦誠性及可能對刑事審判造成偏見。原告人認為所尋求的文件與責任問題高度相關,且對於公平處理案件或節省訟費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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