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上訴人(原審第一及第二被告)提出的一項申請,要求法庭指示雙方就庭審筆錄的翻譯達成一致意見。上訴聆訊已定於2010年9月16日進行,上訴人需在9月2日前提交上訴文件夾。上訴人希望引用原審中辯方證人證詞的中文筆錄,並已自行選取相關部分翻譯成英文,共約250頁。由於時間緊迫,法庭傳譯員無法及時完成翻譯認證。上訴人曾嘗試徵求答辯人(原審原告)同意,在沒有認證的情況下接納翻譯本,但答辯人拒絕,並要求上訴人提供第二被告的完整證詞筆錄作為同意的條件。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法庭在沒有法庭傳譯員認證的情況下,是否應接納未經認證的庭審筆錄翻譯本作為證據。上訴人認為這些筆錄是輔助證據,主要證據為書面文件,並願意承擔法庭可能拒絕接納的風險。答辯人最初堅持要求完整筆錄,但後來同意在獲得足夠時間審閱翻譯本後,考慮同意接納未經認證的翻譯本。
司法常務官指出,法庭無權強迫答辯人同意接納未經認證的翻譯本。然而,考慮到雙方均不希望因翻譯問題而延遲上訴聆訊,且答辯人已同意在有足夠時間審閱後,考慮接納未經認證的翻譯本,司法常務官遂作出指示。法庭的決定是基於雙方對上訴時間表的共識,以及答辯人對審閱翻譯本所需時間的讓步,而非基於法庭有權強制一方同意接納未經認證的證據。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命令上訴人須於2010年8月26日前向答辯人提供庭審筆錄的翻譯本。答辯人須在收到翻譯本後7天內書面確認是否同意接納未經認證的翻譯本作為證據。若僅同意部分,則需列明同意及不同意的部分。本申請的訟費(包括當日聆訊訟費)將由上訴結果決定。
本案突顯了在香港上訴程序中,若需引用非英文的庭審筆錄,其翻譯本必須經過法庭傳譯員認證的重要性。若無法獲得認證,則需徵得對方同意方可呈交。法庭無權強制一方同意接納未經認證的證據,但會考慮雙方意願以確保訴訟程序順暢進行。律師應預留充足時間處理翻譯及認證事宜,以避免在最後階段出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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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通常情況下,上訴法庭要求中文庭審筆錄的英文翻譯本必須經過法庭傳譯員認證才能作為證據接納。若無認證,則需徵得對方同意。
法庭無權強制對方同意接納未經認證的翻譯本。若無法達成共識,未經認證的翻譯本可能不被接納為證據,或需另行申請特別許可。
上訴人可以選擇自行承擔風險提交未經認證的翻譯本,但法庭可能拒絕接納。在本案中,上訴人表示願意承擔此風險,因其認為該證據為輔助性質。
Telings International v John Ho CACV1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