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 BANK (HONG KONG) LTD v. SIT PAN JIT
原告(DBS)為香港持牌銀行,被告(Sit)為商人及投資者。Sit於2004年開立私人銀行戶口,並簽署多份銀行文件,包括設施信函及一般商業協議。Sit利用DBS提供的信貸額度購買了69項股票掛鈎票據(ELNs)。2008年金融海嘯後,Sit的投資組合價值大幅下跌,DBS要求Sit補倉(margin call)或償還欠款,但Sit拒絕。DBS隨後出售Sit的抵押品並入稟追討餘下欠款。Sit則反訴指控DBS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失實陳述、違反合約及受信責任,並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SFO)及相關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