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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指標案例

精選 718 宗 上訴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15/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04/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8/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1/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6/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3/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05/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9/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0/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2/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89/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7/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4/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02/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401/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95/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YUONG HO-CHEUNG

HCMA388/2018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Alex Lee J12/9/2019[2019] HKCFI 228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24宗合併處理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被控及被裁定一項「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載客取酬而駕駛汽車」罪名成立,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及52(10)條。案情指,上訴人透過Uber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包括喬裝警員和普通市民),並將乘客送往指定目的地。車資透過信用卡轉賬至Uber相關實體。裁判官裁定,儘管條例未明確要求,但控方須證明司機有特定知識和意圖,即行程將會或已經獲得報酬,且報酬是按行車距離計算。上訴人對此定罪提出上訴。

TADJUDIN SUNNY v. 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

CACV12/2015上訴法庭(民事)Kwan JA, Barma JA and Chow J19/5/2016
Civil LawEmployment and LabourContractAppealCosts

原告Tadjudin Sunny於2000年加入美國銀行(被告),擔任不良債務交易組副總裁。其僱傭合約訂明,任何一方可給予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僱傭關係,且原告有資格獲考慮參與銀行的績效獎勵計劃。原告的年終花紅佔其薪酬極大比重。2007年8月28日,銀行以一個月代通知金終止原告僱傭關係,未支付2007年花紅。原告聲稱銀行為避免支付花紅而惡意終止其僱傭,違反了僱傭合約中隱含的「反規避條款」(implied anti-avoidance term)。原審法庭裁定原告勝訴,判給港幣390萬元作為2007年花紅損失的損害賠償,但駁回其2005及2006年花紅不足的申索。銀行就裁決提出上訴,原告則就花紅不足的申索及判前利息利率提出反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勝

CACC33/2012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8/11/2012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10年11月8日下午,申請人余永勝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處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撞倒一名82歲老翁(死者),導致其死亡。案發時行人過路處交通燈為紅色,死者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並未察看右方交通情況。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及停牌四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HKSAR v. MA KIM HUNG

CACC33/2002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Lugar-Mawson J.9/5/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馬金雄(67歲)於1995年底首次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並虛報家庭資產,隱瞞兩個銀行帳戶,導致獲批綜援。此後,他在3年8個月內,每半年一次的資產審查中持續虛報資產。2000年11月,社會福利署(社署)建議起訴他,他於2001年4月被捕。他承認詐騙,並於1999年12月全數歸還了詐騙所得的425,244港元。他最終在區域法院承認25項以欺騙手段促致銀行紀錄記入的控罪,涉及金額258,892港元,被判處同期執行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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