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PO YAN-CHUEN
申請人因企圖爆竊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判處監禁三年。案情指,一名女士於2000年12月5日凌晨,在元朗錦綉花園寓所關窗時,發現屋外有一名男子。她隨即通知保安員,保安員到場後發現該男子企圖躲藏並逃跑。警方接報到場搜索,發現申請人藏匿於草叢中,並將其拘捕。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物業變成負資產,無力償還按揭而犯案。
精選 1210 宗 上訴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因企圖爆竊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判處監禁三年。案情指,一名女士於2000年12月5日凌晨,在元朗錦綉花園寓所關窗時,發現屋外有一名男子。她隨即通知保安員,保安員到場後發現該男子企圖躲藏並逃跑。警方接報到場搜索,發現申請人藏匿於草叢中,並將其拘捕。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物業變成負資產,無力償還按揭而犯案。
原告是一名木匠,於1996年5月8日在被告的工作坊工作時發生意外,導致左手食指末端截肢,並因跌倒而背部受傷。原審法官裁定被告存在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而原告並無分擔過失。原審法官裁定原告的傷勢並未達到「嚴重受傷」的類別,並就其傷痛、痛苦及生活便利損失判給30萬港元。關於審前收入損失,法官評估為425,905港元。原告不滿意原審法官對其傷痛、痛苦及生活便利損失的賠償金額過低,以及對收入損失的計算方式提出上訴。
申請人曾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副法官拒絕延長其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時間的決定提出上訴,但被拒絕。申請人現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就上訴法庭拒絕其上訴許可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提交了動議通知書、誓章及書面陳詞,列出多項理由,包括指上訴法庭的判決不公平不合理、法官未能查明孟加拉的危險實況、未能查明當值律師服務的公信力不足等。
申請人MOSHSIN ALI為孟加拉國民,曾多次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香港。他於2007年提出酷刑聲請,後根據統一審核機制轉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請理由是他擔心返回孟加拉會受到當地政黨相關人士的傷害或殺害,因這些人曾向他勒索保護費。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4年和2017年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17年3月15日駁回其上訴,認為其證供不可靠。申請人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因逾期提交,副法官Woodcock拒絕延長時間,並認為其申請缺乏實質理據。
上訴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就第二項控罪承認管有危險藥物(法定替代控罪)。第一項控罪涉及5.41克可卡因,第二項控罪涉及18.59克可卡因及0.43克可卡因固體。上訴人是一名尋求庇護者,在香港等候處理其移民申請期間犯案。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監禁2年6個月,第二項控罪監禁1年8個月,其中1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6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林詠安被控兩項欺詐罪,涉及其受僱於路透香港有限公司(RHK)及湯森路透香港有限公司(TRHK)期間,利用其父親名義成立的Skytech Engineering & Co(Skytech)公司,承辦RHK及TRHK的採購項目。申請人作為採購管理人員,未有披露其與Skytech的關係及在該公司的權益,導致RHK及TRHK在不知情下與Skytech進行交易。Skytech的業務幾乎完全來自RHK及TRHK,並從中獲利近2,000萬港元,其中大部分款項支付予申請人及其家人。申請人於2014年2月被TRHK辭退。
申請人李順發被控四項「洗錢」(money laundering) 罪名,並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處總刑期40個月監禁。申請人開設了四個銀行帳戶,並在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期間,接收了來自日本、美國、新加坡和澳洲等地受害者的詐騙所得款項,總額超過400萬港元。申請人通常在存款後的1至2天內提取現金,並將其轉交給詐騙主謀。他聲稱每筆交易收取約500港元報酬,總共獲得約15,000港元。受害者在發現投資是騙局後報警,導致申請人被捕。申請人是一名54歲的建築工人,有兩項輕微案底。
申請人彭洪輝(Pang Hung Fai)被控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第25(1)及(3)條。控方指控郭翼(Kwok Wing),一名申請人的朋友及成功商人,從其上市公司Tack Fat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詐騙了14,049,380港元。郭翼要求申請人將這筆錢存入其公司Mickles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帳戶,並在稍後轉移到郭翼在柬埔寨的指定帳戶。控方並非指控申請人知道郭翼的詐騙行為,而是指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申請人辯稱他信任郭翼,且該筆款項對郭翼而言並非巨額,因此他沒有懷疑。
申請人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三年。事故發生於2011年4月16日,申請人在愉景灣道以時速約80至90公里駕駛,超出50公里時速限制。當他駛至一個停車場出入口時,與一輛從停車場駛出的私家車相撞。是次碰撞導致兩車上所有人員受傷,其中對方司機及申請人車上的一名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包括顱骨、腿部、骨盆等多處受傷,並需接受手術。申請人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但就判刑提出上訴。
2010年2月7日下午約1時,申請人林志發駕駛一輛貨車沿大埔道南行線駛往旺角。當時正下大雨,路面濕滑。貨車駛至大埔道與石硤尾街交界時突然失控,撞向路邊金屬欄杆,衝上行人路,最終撞到大埔道152及154號店舖外的簷篷和燈柱才停下。事故導致申請人的妻子被拋出車外,三天後死亡,另有七名途人受輕傷,店舖財物嚴重損毀。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經審訊後被定罪及判處監禁18個月,並停牌4年。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源於龔如心女士於2007年逝世後,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第一答辯人)提出遺囑認證訴訟,尋求法庭確認其持有的2002年遺囑有效性,並質疑陳振聰(申請人)提出的2006年遺囑的真實性。陳振聰聲稱2006年遺囑指定他為龔如心全部遺產的唯一受益人。原審法庭裁定2006年遺囑為偽造,駁回陳振聰的申索。陳振聰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被駁回,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亦被拒絕。陳振聰遂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黃楚和先生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7項罪名成立,包括盜竊、提供虛假資料、使用虛假文書、向核數師作虛假陳述及發布虛假陳述。他被判處總刑期6年監禁。黃先生曾就其中15項控罪的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駁回。本案中,黃先生向上訴法庭申請就其刑期提出上訴許可,主要理由是原審法官錯誤地判處「整體刑罰」(global sentence),而非針對每項控罪分別判刑,以及總刑期過重。
申請人於1985年2月犯下販運危險藥物罪行,但在保釋期間潛逃,並於2004年12月從美國引渡回港。2005年5月31日,區域法院裁定申請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案情指申請人於1985年2月在灣仔被警員發現形跡可疑並逃跑,期間丟棄了10包懷疑危險藥物。這些藥物經證實為88.96克混合物,內含17.61克嗎啡酯鹽,足夠一名吸毒者約25天的供應量。申請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但否認意圖販運。上訴法庭以大比數駁回其上訴。
兩名申請人,劉瑞卿(第一申請人)和劉瑞鏘(第二申請人)是兄弟,分別是兩個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戶口(戶口A和戶口B)的持有人。控方指控他們處理的款項是可公訴罪行(即《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以過高利率放債)的得益。兩名受害人,Mr Wan Yuen-lam和Mr Raymond Tang,在澳門賭博輸錢後,分別向不明人士借款,並被要求以遠超法定上限的利率償還。他們將款項存入申請人的戶口A和戶口B。銀行因異常交易而關閉了這些戶口。申請人聲稱他們將銀行卡借給一位名叫「阿志」的朋友,對戶口內的交易毫不知情。
申請人Kilima Abubakar Abbas因非法販運危險藥物(718克可卡因)被判處13年8個月監禁。原審法官在判刑時錯誤地將毒品數量記錄為780克。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判刑的基礎,包括毒品數量錯誤、其作為「販毒跑腿」(courier) 的角色是否應獲減刑,以及其向當局提供情報和參與神父Wotherspoon的反販毒活動是否應獲更多減刑。上訴法庭需重新評估判刑。
申請人是一名印度國民,於2015年1月6日抵港,其逗留許可於同年1月20日屆滿後非法逾期逗留。他於2015年2月4日被捕,並於2月6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因土地糾紛會被家人傷害或殺害。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於2015年11月12日拒絕其聲請,並於2016年12月29日再次拒絕其酷刑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於2017年3月9日被駁回。申請人其後兩度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均被拒絕,本案為第二次申請被拒後的上訴。
申請人趙雪儀承認五項扒竊罪,被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總刑期三年監禁。該刑期包括四項扒竊八達通卡罪(控罪1至4),每項判監20個月同期執行;以及一項扒竊錢包罪(控罪5),判監2年,其中1年4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此外,法官命令本案刑期須與申請人當時正服的另一項扒竊罪的1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總刑期過重,且不應與當時正服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申請人承認與一名未滿13歲的女孩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案發時女孩為12歲7個月18天,申請人為22歲。兩人透過網路聊天程式及手機訊息認識,女孩曾向申請人表示自己有性經驗。案發當天,女孩從大埔搭計程車到朗豪坊酒店與申請人會面,申請人支付了計程車費並帶她到酒店房間。兩人發生性行為後,申請人給了女孩2,200港元,其中200港元為計程車費。女孩的哥哥發現她有2,000港元後告知母親,母親報警。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女孩曾到訪房間,但否認性交。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22個月。
本案涉及王德輝(「王」)遺囑的真偽。王於1990年4月10日第二次被綁架後失蹤。其93歲的父親王鼎新(「父親」)提出王於1968年訂立的遺囑(「1968年遺囑」),該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父親。王的妻子龔如心(「妻子」)則提出王於1990年3月12日訂立的四份文件(「1990年文件」),聲稱這些文件是王的最終遺囑,並指定她為唯一受益人。妻子聲稱王在1990年3月10日騎馬事故後,因擔心自身安危而草擬了這些文件。原審法庭裁定1990年文件上的王和謝炳炎(「謝」)簽名均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
申請人謝錦彬與另外三人於2010年3月29日在南丫島因非法砍伐沉香樹被捕。警方在申請人背包中搜獲鋸子及重約0.677公斤的木塊,總共從四人身上搜獲1.181公斤沉香木塊。漁農自然護理署的保育主任證實這些木塊來自沉香樹(Aquilaria sinensis),並指出非法砍伐沉香樹會威脅其自然存活。申請人及另外兩名被告均為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居民,他們在區域法院承認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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