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慶培 訴 常瀚心 HCSA61/2024

情侶轉賬能否追討欠款?

其他
法庭認為存在可爭辯法律問題,批出上訴許可
高等法院(證券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譚耀豪27/1/2025[2025] HKCFI 3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董慶培 Tung Hing Pui Kenneth 訴 常瀚心 Sheung Hon Su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譚耀豪

案情摘要

申索人向被告人轉帳港幣30,000元,並稱款項是借款,要求歸還。兩人曾為情侶,被告人則稱款項是戀愛關係中的饋贈,或其後已轉作送給她兒子的結婚禮物。小額錢債審裁處接納申索人的證供,裁定被告人須還款及支付利息;覆核申請亦被撤銷。被告人就裁決申請上訴許可,指審裁官沒有恰當考慮她關於婚禮禮物的證供及其兒子的法定聲明。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人能否指出可合理爭辯的法律問題,以取得上訴許可?具體而言,審裁官沒有恰當考慮被告人書面證供、審訊時的陳述及其兒子的法定聲明,是否可能造成不公?被告人主張審裁官忽略了款項已轉為饋贈的辯解;法庭須判斷該主張是否超越單純挑戰事實裁斷。

判決理由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上訴許可只可基於法律問題或申索超越審裁處司法管轄權而申請。本案不涉及司法管轄權問題;挑戰事實裁斷的一方,須指出審裁官可能沒有考慮相關證據、考慮不相關證據,或因欠缺調查而造成不公。法官聽取審訊錄音後,發現被告人曾多次提出款項可用作婚禮禮物,申索人亦曾承認相關說法;兒子的法定聲明亦可能支持該辯解。審裁官關於被告人從未提出該事項的說法似有不準確之處,故未恰當考慮證據並造成不公,屬可合理爭辯的法律問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上訴許可的法定門檻;第29(1)及(2)條列明獲准上訴後的權力及限制。法官亦參照蘇煥榮及黃俊偉 [2024] HKCFI 2068、楊小然及鄭家明 [2020] HKCFI 2977,以及蔡翠珍及盧浩強 [2024] HKCFI 2648,說明挑戰事實裁斷須涉及可爭辯的法律錯誤。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出上訴許可,讓被告人就審裁處裁決繼續上訴,並命令把原審及覆核聆訊錄音謄寫,以供上訴聆訊使用。本案並未裁定上訴本身得直,也未推翻原有還款命令。

判決啟示

批出上訴許可只表示擬提出的法律問題可合理爭辯,並非上訴已獲勝訴。若審裁官可能未有考慮與爭議有關的證據,並因而造成不公,事實裁斷的挑戰仍可能涉及法律問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情侶之間轉帳的錢,可以追討為欠款嗎?
A.

本案中,申索人稱港幣30,000元是借款,被告人則稱是饋贈。審裁處接納申索人的證供並判令還款;高等法院其後只處理上訴許可。

Q.借款後來說好用作婚禮禮物,還能否要求歸還?
A.

被告人稱申索人同意把款項用來購買婚禮禮物,兒子的法定聲明可能支持該說法。法庭認為審裁官或未恰當考慮這些證據,故批出上訴許可。

Q.小額錢債審裁處敗訴後,甚麼情況可以申請上訴許可?
A.

法庭指出,申請須涉及可合理爭辯的法律問題,或審裁處司法管轄權問題。本案因可能未有考慮相關證據並造成不公,法官批出上訴許可。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

相關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