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韻如 訴 柯金牌 HCSA19/2019

借款追討裁斷前利息能否獲判?

上訴得直
上訴得直,獲判裁斷前利息1,111.23元
高等法院(證券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法庭聆訊29/3/2022[2022] HKCFI 8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曾韻如 訴 柯金牌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歐陽桂如

案情摘要

曾韻如於2000年借出20萬元予柯金牌,柯承諾兩個月後還款並支付1萬元利息,後來簽署借條及多次確認欠款。柯在2018年12月還款後仍欠3萬元。曾於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本金及逾23萬元利息;審裁處判給本金,沒有判給裁斷前利息。曾就此上訴,並指出審裁官拒絕將超出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的申索移交區域法院。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患有精神病但具精神行為能力的申索人可否由獲准代表發言的人協助;審裁處可否判給裁斷前利息,以及不同類別利息如何影響申索額和司法管轄權;本金及協定利息超出審裁處限額時,審裁處是否應移交案件。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具精神行為能力的申索人可在審裁處許可下由書面授權代表協助,但如有資料顯示其可能無行為能力,審裁官須調查是否需要起訴監護人及轉介區域法院。協議利息屬申索額,須計入司法管轄權限額;審裁處依《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條酌情判給的利息則不計入。未獲協議支持的利息不能自行訂定。依《時效條例》第23(3)條,付款可使訴訟權重新產生;法庭據此就最後還款至裁斷日按法定利率判給1,111.23元。超出審裁處管轄權的案件應移交,而非要求申索人撤回後重新入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提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5、19及33條、《區域法院條例》第50條、《時效條例》第22至25條,以及《放債人條例》第24及25條。曾女士援引陳永訴關劍雲(DCCJ 6097/2003),但法庭認為事實不同,該案沒有確立適用於本案的法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法庭判給曾女士裁斷前利息1,111.23元,並裁定超出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的案件應移交區域法院。柯先生暫須支付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訟費;訟費數額另行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協議利息與法定酌情利息在計算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額時有別。審裁官亦須適當調查申索人的精神行為能力,並在申索超出管轄權時考慮移交案件,而非要求重新入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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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小額錢債審裁處可以判給裁斷前利息嗎?
A.

可以。法庭指出,審裁處可依《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條酌情判給裁斷前利息;本案審裁官未有考慮此權力,法庭遂判給1,111.23元。

Q.協議利息會否計入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申索限額?
A.

會。協議利息屬合約申索的一部分,須計入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額;第33條下酌情判給的利息則不計入。法庭據此區分本案兩類利息。

Q.申索超出小額錢債審裁處限額時應如何處理?
A.

法庭裁定,審裁處可並應將超出司法管轄權的案件移交區域法院,而不應要求申索人先中止案件再重新入稟。本案因審裁官沒有妥善處理而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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