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訴 陳 FCMC247/2020

離婚後賭博損失如何分配?

申索得直
女方獲判一筆款項及訟費
家事法庭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30/11/2021[2021] HKFC 2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武 訴 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案情摘要

雙方於1995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並於2005年以聯權共有方式購入灣仔婚姻居所。雙方自2010年7月分居,女方於2019年搬離居所,男方則繼續居住。女方申請附屬濟助,要求經濟給養及財產分配。男方主張將其婚姻居所一半業權轉給女兒,並分期支付女方五十萬元。審訊顯示,雙方均有未全面披露資產的情況;男方在提出離婚後賭博,損失逾二百萬元存款。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雙方收入、謀生能力、需要及資產披露;男方賭博損失是否應追加回家庭資產;分居後所得款項、強積金及保險是否屬家庭資產;以及附屬濟助應否按平均分享或其他比例分配。雙方均同意採取徹底分割 (clean break)。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衡量雙方財產、需要、婚姻持續期、能力及對家庭的貢獻,並採用 LKW v DD 所述公平、非歧視、平均分割及避免細究婚姻往事的原則。男方在知悉離婚後以魯莽、故意胡亂及不當方式賭博,屬放肆消費,故將相關損失追加回資產。婚姻居所屬家庭資產;但部分分居後工作所得及女方分居後保險不納入。考慮男方承擔子女教育費及分居後所得來源後,家庭資產按女方四成、男方六成分配。

引用案例與條文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及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確立附屬濟助的四項原則及五個步驟。A v B、MKKWH v RKSH、劉 對 姚、Cowen v Cowen、Norris v Norris、Rossi v Rossi及 Miller/McFarlane等案件,分別涉及追加資產、放肆消費、非婚姻資產及婚姻居所。

裁決與命令

女方申請獲准。男方須向女方支付一整筆港幣1,779,879.70元,並支付附屬濟助申請訟費及大律師證書;女方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

判決啟示

法院確認離婚後的魯莽賭博損失可在公平分配中追加回資產,但須考慮款項來源及整體公平。長期婚姻中的婚姻居所通常屬家庭資產;分居後個人工作所得則未必自動平均分配。本案沒有上訴或異議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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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婚後一方賭博輸掉存款,法院會否計算在婚姻資產內?
A.

如一方在知悉離婚訴訟後以魯莽、胡亂或放肆方式消耗資產,法庭可將款項追加回資產。本案法院將男方約港幣203萬元賭博損失計入家庭資產。

Q.分居後賺取的薪金是否一定要與配偶平分?
A.

分居後的工作所得不一定屬家庭資產,法庭須考慮來源、婚姻長短、雙方需要及整體公平。本案部分男方分居後薪金積蓄沒有納入平等分配。

Q.離婚時婚姻居所通常如何分配?
A.

婚姻居所通常是重要的家庭資產,即使由一方帶入婚姻亦可納入分配。本案法院確認該居所為家庭資產,並將家庭資產按女方四成、男方六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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