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法庭考慮因素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沒有固定五五比例,法庭會按雙方資源、需要、婚姻生活水平及家庭貢獻作出公平安排。
離婚時財產並非自動一人一半。香港法庭會按個案所有情況,以公平為目標,評估雙方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經濟需要、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及對家庭的貢獻,然後決定適當的財產或經濟給養安排。法庭可作出整筆付款、定期付款、財產轉讓或出售財產等命令。
背景:離婚財產分配不是單純計算比例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法庭在決定是否作出經濟給養命令,以及採用何種方式時,必須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相關權力及考慮因素在關黃浩潔 訴 關其抗 HCMC5/1999中有所說明。
因此,名下只有一方的物業、儲蓄或投資,並不代表該資產必然完全歸該方;同樣,沒有薪金的一方,也不代表沒有財產分配或經濟給養的可能性。
法律原則:法庭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通常會先整理截至聆訊時雙方的淨經濟資源,包括收入、未來相當可能取得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並扣除具關鍵性的負債。其後會評估雙方的合理需要、負擔及責任;如資產不足以滿足雙方及子女的需要,「需要」可能成為決定性因素。這一分析見於曾對古 FCMC14241/2009。
其他重要因素包括:
-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享有的生活水平;
- 雙方年齡及婚姻持續期;
- 任何一方的身體或精神無能力;
- 雙方為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包括照料家庭及照顧家人;
- 離婚可能導致一方失去的利益,例如退休金權益;
- 雙方及子女的經濟需要,以及可合理預期的收入和資源。
M訴S FCMC10790/2004列明上述多項法定考慮因素;武對陳 FCMC247/2020則指出公平分配應排除性別或家庭角色歧視,家庭主婦或主要照顧者的付出不能因沒有薪金而被忽略。
實際影響:一個簡單例子
例如,丈夫主要工作並持有住宅,妻子多年沒有全職工作而負責照顧子女;離婚後妻子收入有限,雙方亦有按揭及子女開支。法庭不會只問住宅登記在誰名下,而會比較雙方的淨資源、住房及生活需要、子女需要、妻子的謀生能力,以及妻子對家庭的照顧貢獻。結果可能包括轉讓或出售住宅、支付整筆款項,或作出定期付款命令,但實際安排取決於證據和整體情況。
常見問題
法庭是否一定五五分配?
不是。法律沒有在這些資料所示的規則中訂出固定比例;公平及實際需要是核心考慮。
婚前或單方名下財產是否一定不會被考慮?
不應作如此假設。法庭首先會掌握雙方整體經濟資源,之後才在有需要時考慮如何分配資產;個別資產的來源和性質仍可能影響結果。
法庭可以用甚麼方式處理財產?
可作出整筆付款、定期付款、財產轉讓或出售財產等命令。個別人士應就資產、負債、子女及收入證據,向合資格律師尋求針對自身情況的意見;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