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AI FAI DCEC2983/2018
工傷眼傷能否索取長期缺勤補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KAI FAI 訴 KONG WA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及 PAUL Y BUILDERS LIMITED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慕潔
案情摘要
申請人 CHAN KAI FAI 是第一答辯人僱用的打鑿工人,第二答辯人則是其工作地盤的總承判商。2017年3月3日,申請人在荃灣南豐紗廠修補天花時,剝落的混凝土碎片射中左眼。他依《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申索補償,並根據第18條就普通評估提出上訴。責任問題已先行裁定,本次聆訊只評核補償額。申請人主張眼傷導致長期失去工作能力;答辯人則依據醫療證據,指其視力問題主要源於與意外無關的雙眼老年黃斑部病變。
核心法律爭議
意外造成的左眼角膜異物傷,是否導致申請人所稱的雙眼嚴重視力喪失、836天缺勤及較高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申請人的平均月薪及可獲補償額應如何評定?申請人已收取的工傷按期付款,對第10條補償有何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醫院病歷及雙方專家的聯合報告,認為角膜異物只造成輕傷,經迅速處理後已痊癒;雙眼視力問題源於意外前已存在的退化性黃斑病變,與意外無關。法庭亦認為申請人誇大視力障礙,並非可靠證人。按相對可能性衡量,申請人每月平均工作20天,以每日1,300元計,平均月薪為26,000元。依《僱員補償條例》第7(1)(c)及第9條,按48個月月薪的1.25%計算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意外所需病假最多兩週。已收取的按期付款超過第10條應付額,故該項補償為零;第10A條只補償兩週內醫療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僱員補償條例》第7(1)(c)、第9、10、10A及18條處理月薪基數、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缺勤補償、醫療費及上訴程序。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獲僱員補償共16,090元:第9條15,600元、第10條零元、第10A條490元,另獲判定利息。答辯人須支付申請訟費;如未能協議,由法庭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工傷補償評估須區分意外傷害與既有退化性疾病,並以可信醫療證據確定因果關係及缺勤期間。申請人的證供可信性、缺乏收入文件及已收取的按期付款,均直接影響補償金額。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工地碎屑射傷眼睛,能否索取長期病假補償?
法庭接納專家認為角膜異物傷只需一至兩週病假,並認為其後視力問題源於與意外無關的退化性疾病。本案只按兩週計算相關缺勤補償。
Q.工傷後已有按期付款,還可否再領缺勤補償?
第10條應付的兩週缺勤補償低於申請人已收取的87,957.66元工傷按期付款,因此法庭裁定本案第10條不再支付款項。
Q.工傷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如何計算?
法庭按每日1,300元及每月平均工作20天,認定月薪為26,000元;再按48個月月薪的1.25%計算第9條補償,本案金額為1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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