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未出庭能否撤銷判令?

鄧琳 訴 天薈僱傭有限公司 LDPE1479/2020

申請駁回
撤銷判令申請被拒,原判令維持
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成員彭浩泉10/5/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鄧琳 訴 天薈僱傭有限公司
  • 法院: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土地審裁處成員彭浩泉

案情摘要

申請人把筲箕灣道209號嘉兆大廈地下G32號舖出租予答辯人,租期由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每月租金20,000元。租約期滿後,申請人仍收取租金,形成不定期租約 (periodic tenancy)。申請人指答辯人拖欠2020年10月部分租金及其後租金,遂申請收回處所及追討欠租。答辯人抗辯稱已付款,並指申請人曾強行進入處所。答辯人於未有代表出席原定聆訊後,申請擱置及撤銷原判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答辯人未出席2021年1月22日聆訊,是否有足夠理由撤銷判令;答辯人所稱的醫療情況及未能出庭是否屬非故意缺席;答辯人提出的租金支付紀錄是否顯示其有勝訴機會;以及維持判令會否較撤銷判令更符合公正。

判決理由

審裁處依據撤銷缺席判決的原則,考慮缺席原因、抗辯是否有真正勝訴機會、申請延誤、申請人的利益及重新審訊所造成的損害。答辯人明知聆訊日期,卻未安排其他代表出庭;《土地審裁處規則》第26條容許有限公司由獲准代表或律師應訊。答辯人後來提出的付款計算遲延、矛盾且欠缺可靠證據,唯一董事舒雋賢的證供亦被裁定不可信。因此,答辯人沒有顯示足以撤銷判令的勝訴機會。

引用案例與條文

劉錦泉訴李靜 [2003] 2 HKLRD 1018 引述撤銷經審訊後判決的八項指引,包括缺席原因、勝訴機會及對勝訴方的損害。Shocked and another v Goldschmidt and others [1998] 1 All ER 372 提供相關英國原則。Rose v Humble [1970] 1 WLR 1061 說明不公情況下可重新聆訊。另依《土地審裁處規則》第26條處理代表出庭問題。

裁決與命令

審裁處撤銷答辯人於2021年2月4日及3月31日提出的兩項非正審申請,維持2021年1月22日判令及收樓令狀。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訟費港幣75,680元。

判決啟示

有限公司唯一董事患病,不必然構成未能出庭的充分理由;公司仍可安排其他代表或律師。申請撤銷判令者須及時提出可靠證據並顯示真正勝訴機會。本案亦凸顯租金收據、銀行紀錄及一致證供的重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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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司唯一董事入院,未能出庭可以撤銷判令嗎?
A.

不一定。審裁處認為有限公司可安排其他獲准代表或律師出庭,董事患病並不足夠;本案因答辯人明知聆訊日期而未作安排,申請被拒。

Q.租客聲稱已交租但沒有完整收據,法院會否接受?
A.

審裁處會考慮銀行紀錄、收據及證人證供是否一致。本案答辯人的付款計算遲延、前後矛盾且證供不可信,未能證明沒有欠租。

Q.撤銷缺席判令需要證明甚麼?
A.

申請人須解釋缺席原因,及時提出申請,並顯示具真正勝訴機會,同時考慮對另一方的損害及訴訟終結需要。本案答辯人未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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