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業主如何向租客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

業主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應先核對租約、正式要求付款,再透過合法程序追租及收樓,切勿自行換鎖或滋擾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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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如要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應先核對租約及欠款紀錄,以書面方式要求租客付款和交還物業,並在租客仍不履行時採取合法法律程序。業主不應自行換鎖、搬走租客財物、截停服務或以恐嚇滋擾方式收樓;這些行為可能引起另一宗法律爭議。實際應採取的程序,會視乎租約條款、欠款金額、物業用途及租客是否仍然佔用而定。

背景 / Background

欠租不只是金錢問題,也可能影響業主收回管有權(possession)的時間。以例說,租客連續數月沒有付款,業主一方面希望取回物業,另一方面又希望追回舊欠租;業主若收款或發出收據時沒有清楚說明款項的性質,日後可能出現租約是否已終結的爭議。

鄧琳 對 天薈僱傭有限公司 LDPE1479/2020 一案的摘要所示,業主收取款項並誤發租金收據,可能涉及該款項究竟是租金,還是租約終結後繼續佔用物業的中間收益(mesne profits)的問題。因此,收款時應清楚記錄款項所對應的期間及法律性質。

法律原則 / The law

租客支付租金通常是租約下的基本責任;Sunbas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訴 Tang Yuen Fun LDNT169/2001 指出,支付租金是租客的基本責任,而長期拖欠租金可成為業主反對新租賃的理由。

如租客違反租約,業主可根據租約及適用的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考慮終止租約、追討欠租及要求交還物業。不過,業主必須使用合法程序,而不能自行「收樓」。在 黃鳳鳴 訴 劉永強 LDPD893/2005 一案中,裁判指出,如業主或其親友、代理人以非法手段追租或收樓,租客可以報警處理;合法上門追租本身則不必然構成非法追租。

WONG HANG FONG 對 NG YIN KEI LDPD760/2013 顯示,業主曾以租客拖欠租金及其他款項超過租約所指期限為理由,要求收回物業。這說明業主應仔細核對租約中的付款日期、寬限期、違約及終止條款,而不是只憑口頭通知行事。

實際影響 / What it means for you

業主可按以下方向處理:

  • 整理租約、租金收據、銀行紀錄、通訊及欠款計算表;
  • 發出清楚的書面付款及交還物業要求,列明欠款月份、金額和限期;
  • 說明任何收款是用於哪一段期間,避免收款紀錄與終止租約的立場互相矛盾;
  • 如租客不付款或不遷出,透過適當的法院或審裁處程序追討欠租及收回管有權;
  • 不要自行換鎖、扣留財物、張貼羞辱性告示或作出恐嚇。

業主亦應注意,租客單方面表示稍後搬走,不一定等於欠租已清償或業主已正式收回物業;欠款及管有權仍須以文件和適當程序處理。

常見問題 / FAQ

業主可以立即換鎖收樓嗎?

一般不應自行採取這類強制行動。非法追租或收樓可能導致租客報警及衍生責任;應使用合法程序。

租客要求以按金抵租,可以接受嗎?

是否可以,首先取決於租約及雙方明確協議。業主不應假定按金已自動抵銷所有欠租,應保留清楚的結算紀錄。

收到租客的部分付款後,還可以追討欠租或收回物業嗎?

可能可以,但款項的用途及收據內容十分重要。鄧琳 對 天薈僱傭有限公司 LDPE1479/2020 說明,誤把款項當作某月份租金,可能影響租約終結後款項性質的爭議。

以上是一般法律資料,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業主應就租約、欠款及收樓程序諮詢合資格的香港律師。

引用的判例與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