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TSAN FAI DCEC516/2020
工傷司機佣金收入如何計算補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 TSAN FAI 訴 WLF LOGISTICS (HONG KONG) LIMITED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林美施(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I TSAN FAI 受僱於答辯公司 WLF LOGISTICS (HONG KONG) LIMITED,擔任派貨司機。2018年5月10日,他駕駛公司提供的貨車送貨時發生交通意外,腦部及頸椎嚴重受傷,四肢近乎完全癱瘓並大小便失禁,須長期依賴他人照顧。法院先前已裁定公司須負法律責任,本次聆訊處理補償評估及其就評估委員會缺勤期間和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估提出的上訴。主要爭議是申請人月薪是否包括佣金。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申請人因工傷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比例及缺勤期間,並判定其月收入是否包括每月4,680港元佣金。另須評估《僱員補償條例》第7、8、10及10A條下的補償,並處理答辯公司未披露收入及貨運紀錄所引起的不利推論。
判決理由
依《僱員補償條例》第18(3)條,法院可在上訴中按全部證據重新評估委員會的決定。醫療專家證據未受答辯公司反駁,足以支持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達100%及缺勤36個月。申請人對佣金制度的證供與答辯公司董事先前誓詞相符;董事其後說法矛盾,且公司未按命令披露關鍵紀錄,法院遂作出不利推論並接納佣金收入。法院按月薪19,680港元及法定條文計算各項補償。
引用案例與條文
Chan Kit v Sum Wo Industrial Manufactory 說明評估委員會未聽取證供且未提供理由時,法院可依全部證據重新評估。Ngai Chu v Lau Pong Chun 支持在未披露應披露文件時作出不利推論。柯永明 訴 何炳池涉及《僱員補償條例》第11(1)(b)條下以實際可行方式計算收入。法院亦參考兩宗第8條照顧補償案例。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就評估上訴勝訴;法院裁定其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00%、缺勤36個月,並接納月薪為19,680港元。扣除已付款後,答辯公司須支付補償2,819,679港元及利息,並支付訟費。
判決啟示
僱主未有遵從文件披露命令,亦不能合理解釋相關紀錄失缺時,法院可按證據作出不利推論。判決亦確認,受僱不足一個月不必然妨礙法院依第11(1)(b)條切實可行地計算月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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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傷後永久癱瘓,僱員補償如何計算?
法院按醫療證據裁定申請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之一百,並以月薪19,680港元計算各項法定補償;扣除已付款後判給2,819,679港元及利息。
Q.僱主否認佣金但沒有提交工資紀錄,法院會如何處理?
答辯公司沒有遵從披露命令,亦未能合理解釋紀錄失缺。法院因此對公司作出不利推論,接納申請人每月另有4,680港元佣金。
Q.受僱不足一個月,工傷補償收入仍可包括佣金嗎?
法院認為,受僱時間不足一個月並不妨礙按實際可行方式計算月薪,並接納佣金收入;本案以每月19,680港元作為補償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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