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 Hap Enterprises Limited HCMP2039/2020

董事延遲出售股份是否違責?

申索部分得直
兩項申索獲准,其餘申索駁回
高等法院(雜項)Deputy High Court Judge Alexander Stock SC20/9/2026[2026] HKCFI 5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Fu Hap Enterprises Limited and Super Score Investment Limited v Leung Kin Bong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lexander Stock SC(署理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香港環球首飾行有限公司(公司)是一家製造及買賣高級首飾的公司,於2019年進入股東自動清盤。兩名原告為公司股東及出資人,依據《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第276條,代表公司向兩名被告追究責任。第一被告為公司董事,第二被告為出口部高級僱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原告指稱兩人未妥善管理應收賬款、發出折扣及退貨貸項、違反董事會於2018年10月通過的決議、處理寄售貨品失當,並因成立Sung Art而存在利益衝突。被告否認大部分指控,主張有關決定屬善意商業判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被告是否違反董事及高級僱員的受信責任、適當目的責任、避免利益衝突責任及謹慎、技能與勤勉責任;是否違反2018年10月董事會決議;延期出售公司上市股份是否構成失職;以及有關違責是否導致公司所申索的損失。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董事真誠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的責任,通常以主觀誠信為核心;適當目的責任則採客觀方法,須辨識權力、適當目的、實際主要目的及其是否適當。董事的謹慎、技能與勤勉責任受《Companies Ordinance》第465條規限,但法院不會僅因事後結果不佳而取代董事作出商業判斷。對應收賬款、信用期、折扣及退貨貸項的處理,大多屬合理商業風險,未證明違責。可是,第一被告在董事會已決定於2018年10月24日前出售股份後,未經其他董事同意單方面延期,違反最佳利益責任及遵守董事會決議的責任。第二被告在決議後促成若干銷售及交付,亦違反該決議及相關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Kwok Hiu Kwan v Convoy Global Holdings及China Metal Recycling說明董事責任;引用Regentcrest plc v Cohen及Poon Ka Man Jason v Cheng Wai Tao闡述最佳利益責任;引用Extrasure Travel Insurances v Scattergood說明適當目的及謹慎責任;並依據《Companies Ordinance》第465條及CWUMPO第276條处理法定責任及程序。

裁決與命令

原告僅部分勝訴。第一被告須向公司支付1,706,983.52港元,第二被告須支付2,114,709.03港元,另按指定日期起計商業利息及判決利息。其餘申索駁回。原告須支付各被告75%的訟費,若未能協議則評定。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法院不會事後取代董事作商業判斷,但董事不能單方面偏離已通過的董事會決議。利益衝突即使成立,仍須證明其對交易及損失具有因果作用。第276條主要是執行既有責任的程序性條文,不創設新的實體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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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董事可以不按董事會決議出售公司股份嗎?
A.

一般而言,董事須遵守有效的董事會決議,不能僅因個人對市場走勢的判斷而單方面延期。本案第一被告未按決議出售股份,法院裁定其違反責任並須賠償1,706,983.52港元。

Q.法院會否因公司投資決定失敗而判董事賠償?
A.

不會僅因結果不佳便追究責任。法院通常尊重善意商業判斷,但若董事偏離具約束力的董事會決議,則可能構成違責。本案只有延期出售股份的申索獲判賠償。

Q.公司清盤前員工未經批准交付貨品要負責嗎?
A.

如董事會決議要求所有董事書面同意,負責銷售的高級僱員仍須遵守。法院裁定第二被告未經所需同意促成部分銷售及交付,須向公司支付2,114,709.03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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